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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出台物业管理办法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





《开封日报》/20100929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我市出台了《开封市物业管理办法》,其目的主要在于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时还出台了《开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不仅为住宅的维护提供资金支持,还将对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促进社区和谐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两个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昨天上午,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副市长王学杰就市民所关心的物业和房子专项维修资金等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河南日报》记者: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有哪些要求?

  副市长王学杰:《开封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河南省广播电台记者: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哪些资料?

  副市长王学杰: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和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开封日报》记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什么?哪些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副市长王学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情况有4种: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是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汴梁晚报》记者:按什么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副市长王学杰:大致的情况分为两方面,首先是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别墅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交存;非住宅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交存;廉租住房,无电梯房屋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

  其次是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大河报》记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如何分摊?

  副市长王学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第一是商品房屋之间,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是已售公有住房之间,按照相关楼幢建筑面积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分账中按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差额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比例分摊。

  第三是已售公有住房与商品房屋或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摊。

  第四是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东方今报》记者:物业服务收费有哪些具体规定?

  副市长王学杰: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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