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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新标准





《常州日报》/20100826


    [提要]记者25日获悉,今年下半年起有些交付的新建住宅,就将按新标准交存住房“养老金”。这是因为常州市房管、财政、物价和建设部门联合颁布有关《通知》,调整了2008年3月24日以后取得土地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各类住宅交存标准不同,最高每平方米120元,最低50元

    记者25日获悉,今年下半年起有些交付的新建住宅,就将按新标准交存住房“养老金”。这是因为常州市房管、财政、物价和建设部门联合颁布有关《通知》,调整了2008年3月24日以后取得土地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据了解,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新标准为:

    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经济适用房(指政府统一规划、作为经济适用房小区立项并建设的住宅)、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

    与新建住宅同时立项、同时取得土地的同一规划区域内的非住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规划区域内所有权非全体业主所有的专用车库(车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据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新标准,是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常州市计算首期维修资金交存基数的建安造价为:配备电梯的房屋为1500元/平方米;不配备电梯的房屋为1000元/平方米。首期交存的比例为:配备电梯的房屋为8%;不配备电梯的房屋为6%;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为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阅读: 7463 次     2010/9/2 10: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