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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实施专项维修资金 旧小区每平0.25元





新民网/20100830


  昨日,从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获悉,《晋江市关于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发布并实施。根据规定,新楼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一次性交存,而旧楼盘则按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利息)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类设施 不得用维修金

  晋江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安居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意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承重结构终身保修,防水保修5年,其余一般保修两年)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意见》对不属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类型进行了规定,他们不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之列。包括居住区内属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管线等;居住区内属于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线路等;居住区内不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其他设施、设备等。

  新旧楼盘 交存办法不同

  《意见》对新旧楼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新楼盘按面积及标准一次性交存;旧楼盘按月交存,交存到每平方米50元为止。

  根据规定,新楼盘(指《意见》施行后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许可证的)的交存标准分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再分7个档次(详见表格)。新楼盘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由购房者持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对盖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自行到指定商业银行交存。后凭交存凭证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旧楼盘(指《意见》施行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许可证的),以产权面积及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的标准交存,至每平方米50元止。


阅读: 5964 次     2010/9/2 1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