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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不得以欠缴物业管理费为由中止用户正常用电





孙勇/《济南日报》/20100819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规划建设,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市拟修改《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就此公布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可随意中止供电

    对于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问题,社会上一直反应很大。为确保电力安全,又不因停电对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征求意见稿给予供电企业停电的权力,同时又设置严格的约束条款,明确在什么条件下方可以停电,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出现遭遇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用户窃电、用户擅自转供电能等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中止供电措施。供电企业采取中止供电措施前,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中止供电、限电或者按计划中止供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中止供电、限电序位进行。中止供电、限电序位应当事先向用户公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止用户的正常用电。

    用户有异议可投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用户对中止供电有异议时的救济渠道。用户对供电企业采取中止供电措施有异议的,可向供电企业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中止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被中止供电的用户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因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而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


    产权人成电力设施保护主体

    把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强化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征求意见稿中,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一律由电力企业改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即谁家的东西谁看好,责任明确。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见市政府法制办网站。8月26日前,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到市政府法制办网站“立法意见征求”栏反馈;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信件请寄至经十路20800号市法制办法规处,邮编:250002。


阅读: 6969 次     2010/8/19 15: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