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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伤人 全楼业主“埋单”





《深圳晚报》/20100702


  据新华社报道 7月1日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医疗纠纷、校园安全、网络侵权、产品缺陷……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每一条款都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它的施行,能否成为维护百姓权益的“利器”?能否解开百姓的维权“困局”?这些都令人期待。

  高空抛物受害者 不再吃“哑巴亏”

  以往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往往由于无法找到“真凶”,只能吃个“哑巴亏”。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埋单”。

  宠物伤人  主人应担责

  针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宠物伤人现象,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者和管理者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楼脆脆” 建设、施工单位有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今后如果建筑物等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

  “达标排污”不再是“挡箭牌”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些排污企业也往往打着“达标排污”的牌子,为自身的污染行为做“挡箭牌”。鉴于此,侵权责任法在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药致纠纷 医疗机构先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药品、医疗器械所致医患纠纷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医疗机构先行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深度

  解析

  “同命不同价”有望终结

  “同命不同价”,这个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平等事实,多年来一直刺伤着人们的心。

  今后这种现象将有望改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生命本无价,赔偿有标准。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我国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死者户口所在地的收入标准。这样的赔偿标准因将生命人为地划出高低贵贱而备受质疑。

  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讲解国内外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时表示,死亡赔偿“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这一表态在当时透露了“同命同价”立法的曙光。

  有关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的最终出台,反映了社会进步,彰显了生命的平等和尊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尽管没有造成财产损害,但造成了精神损害。过去面对这样的案例,司法操作难度重重。

  侵权责任法成为我国首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关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不仅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增加了对保护“荣誉权”的规定,尽最大限度维护公民的精神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侵权责任法还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法律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进一步为人们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创造了条件。

  对所有缺陷产品说“不”

  去年,丰田在美国共召回16款600多万辆汽车时,在中国仅召回1款75000辆;丰田公司除召回外,对美国消费者还给予一定补偿,但对中国消费者却无任何说法。

  由于不完善的召回制度,我国消费者面临着维权的尴尬,索赔缺乏过硬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填补这一空缺,法律以“产品责任”专章对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将普遍产品的召回制度写入法律。在此之前,我国只有汽车、食品等少数产品建立了召回制度。

  此外,为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加大对生产和销售缺陷产品者的制约力度,法律还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明确网络侵权,维护“虚拟”权利

  “人肉搜索”、“爆料”、“晒艳照”、“虚假广告”……当人们“游走”在网络世界,享受新技术的超强功能时,很有可能行走在侵权的边缘。

  来自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5月,我国网站达到320多万个,网民人数超过4亿。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为保护民众在网络领域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网络信息爆炸的特点,不可能每一条信息都审查,法律有关条款也充分体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名民法学专家梁慧星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不用担责。

  攻坚医疗损害难点,化解医疗纠纷

  近年来发生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一案,引发了医院“抢救生命”与“坚守签字制度”的讨论。这一问题终于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明确答案。

  法律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组成人员指出,这一规定表明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作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体现了“生命至上”的原则。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在“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中,对常见的医疗纠纷现象列出了详细的规定。如针对“小病大治”、“过度检查”现象,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针对“医闹”现象,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取消了饱受医疗业内质疑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梁慧星认为,这样有助于避免过多的缠讼。


阅读: 9037 次     2010/7/2 9: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