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珂/《当代生活报》/20100702
2009年11月1日,《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实施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其中最突出的是交存标准问题。如已经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该适用于哪个标准?昨日,记者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做好新建物业和旧物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衔接工作,6月29日,该局下发《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该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交付业主使用的,以栋为单位,可按照20元/㎡的标准交存。
已预交首期资金的物业要公示
据了解,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银行原本为4家,分别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此次下发的《通知》又增加了3家专户管理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以及光大银行。
同时,《通知》还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名称进行了更改,由原来的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更名为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对于已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在公示交存情况时,要公布哪些信息呢?《通知》明确了,已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楼现场或物业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维修资金交存专用收据(售房单位使用),以及维修资金分户交存统计表。
以6月29日为界限分不同交存标准
在《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前,有的购房人与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还未拿到房产证,但是开发商已经交房,这些业主的物业维修资金怎么交呢?《办法》并没有明确。
对此,《通知》明确,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该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交付业主使用的,以栋为单位,按照20元/㎡的标准交存,但必须要小区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否则,按照未配置电梯的55元/㎡;配置电梯的77元/㎡的标准交存。
而对于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该通知下发之日前未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小区,则以栋为单位,按照未配置电梯的55元/㎡;配置电梯的77元/㎡的标准交存。
物业公司不得重复收取维修资金
现实中,在《办法》实施前,部分小区业主已经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维修资金,对于这部分维修资金,是应该由物业公司继续管理还是交给专户银行管理呢?《通知》规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将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一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业主已按《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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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 9: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