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玉秀/《双鸭山日报》/20100622
针对目前双鸭山市出现的非物业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非法向业主索要物业费用,并不出示票据的行为,市房管局提醒广大业主,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以上物业企业的行为,可以拒交物业费用。
据了解,为了规范全市的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提升全市的物业管理水平,提高全体业主的自律意识。2009年9月,双鸭山市正式启用了双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发票正中处盖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椭圆形印章,右上角盖有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收费票据监管专用章。凡是没有两枚印章标志的物业服务费票据属非法票据。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如果不出具物业服务行业专用发票,或者出具非法票据,业主可以拒付物业服务费。
同时,物业服务行业专用发票不仅是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凭证,也是业主办理退取物业维修基金的凭据之一。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而欠缴物业服务费,将不予退还物业维修基金;在补交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后,才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故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将列入不诚信业主名单,记入全市联网的业主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并冻结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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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3 1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