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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唐峰林/《柳州日报》/20100505


    过去只是人老了有养老金,现在房屋老旧也有“养老金”。5月4日,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2010年5月5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商住楼、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等房屋,以及2010年5月5日以后按照房改价出售给单位职工的售后公有住房,其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及数额为:未配置电梯的房屋(包括配置电梯的一层房屋),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配置电梯的房屋(不包括配置电梯的一层房屋),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按照一定比例(多层按20%,高层按30%)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使用维修资金时,需要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告(或工程预算审价报告);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告(或工程预算审价报告)。在预算报告经维修列支范围内的业主签字同意才能执行,签字的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需要占维修建筑物范围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对5月5日前已交付使用尚未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未下文补建前暂不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详见相关报道)

  住房“养老金” 你我须上心

  ——推出《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台前幕后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今日(5日)起开始实施,业内称这是我市住宅的“养老金”。市政府的出台该办法的出发点,是保障住宅共有部分的维修。百姓交纳这笔钱,更希望这笔“养老金”真正能起到“为房养老”的作用。

  心里话:“养老金”必须得有

  因缺乏维修资金,而让小区的公有部分维修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居民的生活。这样的事常发生在居民特别是生活在建筑年代较久的小区居民身边。《办法》征求意见时便得知,居民渴望有一个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今年2月22日,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联合就《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最后有89人参与问卷调查,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有80%的人认为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有98.6%的人知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91.55%的人能够区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区别。

  市住建委物业科科长陈小花说,2009年居民反映上来的与小区物业之间产生矛盾案例中,有三分之一与公共设施维护缺少维修资金有关,主要涉及屋顶漏水、小区道路改造、小区围墙维修等方面。《办法》出台,就能很好地解决此类问题。

  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莫太贵表示,物业服务单位与小区居民之间最大的矛盾,往往发生在公共设施维护资金谁来出这方面。有些居民还不明白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旦小区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时,物业服务单位不出钱维修,居民就不再愿意交物业管理费,造成小区环境恶化,影响了生活环境,也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市政府出台《办法》,应该说既是为老百姓,也是为物业服务单位做了一件大好事。

  关键词:专款专用 加强管理

  房屋“养老金”涉及到钱,而且可能是一笔数额不小的钱。按照《办法》中规定,未配置电梯的房屋(包括配置电梯的一层房屋),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配置电梯的房屋(不包括配置电梯的一层房屋),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其中专有建筑面积主要就是指室内建筑面积,以某电梯商品住宅楼200套住宅为例,一套专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住宅需要交纳的维修资金就要7000元,200套住宅就有14万元。那么整个柳州市每年该有多少维修资金呢?市财政局副局长黄仁宽说这个不好计算,但数额肯定不少,必需专款专用、加强管理。

  黄仁宽说,市维修基金机构收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管理机构设置的各种资金账户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我市收交住宅专项维修资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必须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请注意:不执行《办法》将受罚

  《办法》明确要求购房者需要在购房时就需要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此有市民担心: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购买人,该怎么办?

  市住建委副主任陈著德说,按照《办法》中规定,“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或被拆迁人”。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市住建委将采取措施加强巡查和监管,一旦发现,将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将此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里,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暂缓办理其他业务。

  另外,针对许多市民提出旧住宅亟需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陈著德说,由于自治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至今并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文件,我市对这部分房屋暂时不要求交存维修资金,待日后自治区法规颁布后再按照规定执行。如果这些小区目前有需要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我们建议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做出具体规定。


阅读: 7679 次     2010/5/13 9: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