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晨报》/20100514
昨日,省物价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今年新修订并已从4月开始施行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全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到每个城市甚至每个区,都可能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司的收费不能突破政府指导价。
办法明确,对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两种情况下如何收费,作了明确规定。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调研员曹复明说,对于非普通住宅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例如南京,以前实行的是五级指导价收费,但是如今看,一刀切显然已经不合适了,各地的物业收费,将根据其不同的人员费用、设备运行维护费、绿化养护、秩序成本、办公费用等成本都是不同的,而小区规模、单位成本的差距更是巨大,所以省物价部门不会一刀切。
此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办法还明确,空置物业收费折中,不低于规定标准7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处副调研员陈健表示,物业管理带有公共性质,即使业主没入住,小区内的绿化、保安、秩序管理等服务也不可能取消或打折。但业主没用电梯、照明,没要你管理,全额交纳也不合理,因此物价部门提出空置物业按不低于标准的70%交费。如果是属于建好了,但开发商没有交付,这物业费就不由业主出,而由开发商负责,业主办了移交验收手续但是不入住,才需要交纳物业费。
办法还明确,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物业收费按房产证上面积算。物价部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此外,对于交了停车费,车子安全依然没保障的问题,陈健表示,车辆停放依然是收取的“服务费”,并不代表是车辆保管费,因为车库的地下消防设施、照明、防火等工程都需要成本,除非合同对于车辆的安全作出了特别约定,一般还是认为其是车辆停放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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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4 10: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