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成都晚报》/20090901
昨日,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省建设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区划内水费收缴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从即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水费,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而停止提供服务。”
新建住宅必须执行“一户一表”
通知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对2003年11月20日前,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一户一表”改造。
对《实施意见》下达后竣工的新建或改建住宅,必须执行“一户一表”的规定,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发生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住宅小区,其用水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户表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供水企业向最终用户收费
通知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已实行户表贸易合同的,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按表计费,收费到户。
通知同时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与城市供水企业签定委托代抄表收费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不高于3%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水费,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而停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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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7 10: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