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住宅设计规范》第4.4.2规定:“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4.1.13条规定,微型车、小型车的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为2.2米。
本案,涉案房屋地下室的设计功能是作为车库使用,故应具备相应的使用功能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设计规范。尽管合同所附的图纸对车库的净高未予标注,但《住宅设计规范》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均有明确的设计要求。上述规定属国家及行业的指导性规范,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适用,否则房屋涉及应当符合该等规范。因此,开发商交付的车库不符合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严重影响了地下室作为车库的使用功能,又未事先与买受人就此协商一致的,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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