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责任。被告菲×德物业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电梯的日常维修养护义务,明显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50%的主要责任。被告广州市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大厦的开发商,违反《住宅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导致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楼梯通风窗口过低,被告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儿子坠楼死亡,这种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二应负30%的次要赔偿责任。原告对其儿子监护不力,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儿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总计人民币274300元。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274300元的50%即137150元,被告二赔偿原告274300元的30%即82290元,原告本人承担274300元的20%,即54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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