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广洋/《新商报》/20110131
从2011年2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国家住建部日前颁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商品房屋的租赁行为。尤其是针对近年来普遍存在的部分餐饮、洗浴等社会经营单位承租住房供员工群租而产生的扰民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下一步,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将研究制定我市的人均租住面积的最低标准。
同时,新《办法》将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另外,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新《办法》鼓励房屋出租,将原来规定的九种不得出租情形,减少为四种情形。分别是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另外,今后我市将加大租赁行政管理的力度,特别增加了罚则部分,明确了处罚标准。其中,对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租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或人均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的最小面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租赁行为不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阅读:
4814
次
2011/2/9 15: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