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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给开发商发提醒函 商品房不明码标价罚5千





石小磊/《扬子晚报》/20101027


    继本月中旬发布房价“三个月限涨”实施细则后,日前南京市物价局又向各房地产开发商发出政策提醒函,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的规定,对不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者,将按价格法等规定实施处罚。

    物价部门要求,开发商应按照本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每套商品住房按一套一标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要公开标示商品住房价格以及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装修状况、楼盘基础设施配套、公共设施配套情况等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并遵守相关的申报规定;商品住房销售要执行一价清制度,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开发商有哄抬房价、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价格欺诈或者哄抬房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开发商串通涨价,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在物价部门进行检查时,如果开发商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阅读: 4836 次     2010/10/27 15: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