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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弃管房产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齐芳芳/《半岛晨报》/20100428


    背景


    全国首例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大连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 (试行)》是根据2009年市人大代表议案,为解决全市弃管房产的维修管理问题而研究制定的,并已于2010年4月9日颁布。目前,从国家到各地方,在弃管房管理方面尚无具体明确的政策。这个根据公有住房管理、产权登记管理、公有房屋出售、维修资金管理以及小区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的 《办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大连市内四区的弃管房要有人管了。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大连市弃管房产管理办法(试行)》将于5月10日起实施,标志着大连市弃管房维修管理工作已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这是全国首例以文件形式对弃管房管理维修予以明确的办法。


    概念核心是公有住房

  《办法》首次明确了弃管房的概念,即指因无法确认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主体灭失,导致无人经租和维修管理的公有住房。其概念的核心是公有住房,即由房屋使用人租住单位建设并分配的公有住房,即使用权房屋。而对房屋产权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商品房或其他私有产权住宅,因产权明晰不属于弃管房产。


    3个月无人主张收归国有

  《办法》同时明确了弃管房产申报登记程序,即“四审一公告”制度。弃管房产的登记申报,应由弃管房产使用人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自主进行弃管房申报。经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国土房屋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四级审核后,由市国土房屋局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3个月内无房屋所有人主张权利,或主张权利人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属合法证明的,由市国土房屋局代管或通过法院裁定后依法收归国有。


    维修资金来自欠缴租金

  《办法》明确了弃管房产使用人所欠缴的公房租金,是弃管房产维修的主要资金来源。房屋使用人在补交陈欠租金的前提下,对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由市国土房屋局代为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也可作为弃管房产维修的资金来源之一。对已确定为弃管房产并由政府接收或代管的,遇房屋拆迁改造时所产生的拆迁补偿费,统一收缴至弃管房产专项资金账户,统筹用于弃管房产的维修。

  对维修资金筹集齐全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招标确定弃管房产维修施工单位。对经维修及公有住房出售后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可按照《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将修缮并售出后的私有房产纳入专业化物业管理。《办法》原文已发布在大连住房保障www.dlzfbz.com。


阅读: 4820 次     2010/4/30 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