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权[2008]54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产测绘单位:
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面积测量和房屋登记行为,妥善解决商品房开发项目分期建设产生的遗留问题,现将已竣工验收商品房楼栋房屋面积测量、房屋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栋已竣工验收,其楼外分摊部位(独幢或在其他楼栋中)已建成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参与分摊的楼栋未竣工,在计算分摊系数、测算成套商品房面积时,可以使用未竣工房屋的预测面积数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未竣工的预测面积数据计算分摊系数、测算成套商品房面积的,应将有关情况如实书面告知每个购房人并自房屋面积实测工作开始至初始登记前在售楼处和已竣工楼栋内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未竣工的分摊部位、使用未竣工分摊部位或楼栋的预测面积数据、全部房屋实测后面积差异的房价款结算办法、实测面积与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应申请面积变更登记、公示起始日期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公示内容及张贴公示的现场照片分别交房屋测绘成果备案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备案、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
三、办理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确认公示内容的补充协议或购房人出具认可公示内容的书面文件。登记部门应在房屋登记簿记载或档案中注明登记面积为暂测面积,最终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应注记登记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并应申请变更登记。
四、房屋全部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委托测绘单位进行面积实测,并将经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提交房屋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与购房人登记面积的误差在0.01平方米内的,可不再进行面积变更登记;误差超过0.01平方米的,登记部门应在登记簿或档案中记载实测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购房人申请面积变更登记。
五、购房人申请变更登记前转让房屋的,买卖双方应书面确认转让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也可由买房人出具认可实测面积的书面文件,登记部门以登记簿中记载的实测面积为申请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分摊建筑楼栋(相互连通的为一个建筑楼栋)外的公用部位。
使用同一个分摊方案、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再申请预售许可时,可继续延用原分摊方案。
七、此前市建委发布的《关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权[2007]373号)、《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涉及楼外分摊部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权[2007]1192号)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ΟΟ八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房屋 面积测量 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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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9: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