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08]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综合协调作用
(一)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产局等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房地产和住宅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确定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确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
(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近期应坚持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和熟地出让原则,对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二、全面推行保障性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经济适用住房全面推行货币补贴方式,停止实物分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城市居民,在购买普通商品房时,由政府给予货币补贴。
(二)廉租住房坚持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以及租金核减为辅方式,适时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激活二手房市场
(一)二手房交易综合税暂由1.98%调整为1.1%。购买二手普通商品房,按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出售二手商品房,并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其二手商品房交易所交营业税在购买新房时由财政给予金额补贴。
(二)简化二手房交易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推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银行托管制度。
四、清理税费收取
(一)规范税收的收取和稽查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提前收取。
(二)对房地产开发过程规费进行一次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能降低标准的尽量降低标准,能后置的尽量后置,能放开的坚决放开。
1、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均纳入财政管理,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站式收取,再按规定拨付给相关单位。
2、取消由各区收取的教育配套费,严禁以此为由拒绝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入学。
3、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缴纳的)、劳保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等报建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收取。
4、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费、土地转让代理费、施工图审查费、规划信息服务费、房屋产籍测量费、地震评估费、防雷检测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
五、加快棚户区改造
(一)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政府牵头,以区政府为主组织实施;针对棚户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力争三至五年完成全市主要棚户区改造。
(二)棚户区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保证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购置住宅的,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
六、营创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继续完善“联合办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即“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限时完成”;对只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权推广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内部责任部门分类分阶段办理的工作模式,限时办结审批手续。
(二)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购买第一套商品房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诚信的评定标准,严格评定程序,真正评选出有实力、讲诚信的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切实落实奖励施,树立诚信体系的权威性,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机制,支持建设、房产部门建立房地产专业化研究机构,适当安排经费,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信息。
(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不动摇,宣传我市房地产发展的优越条件和美好前景,鼓舞投资和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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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30 15: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