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房产调查与勘测
1、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结构的,在房产分幅图上以主要结构表示,但在勘测报告书内应分别注明。
2、房屋的自然层数按房屋 ±0以上的层数确定(复式房屋自然层数以套内空间最高位置计算),房屋层数与规划部门批建层数不相符的,应在勘测报告书内注明。同一幢房屋在不同单元分别为标准和复式的,房屋层数以标准型单元的层数为准,同一单元内既有标准层,又有复式层的其房屋层数按该房的自然层数计算。
二、房产面和测算
l、阳台围护栏向外倾斜的,按阳台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落地式突出窗,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同)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
3、墙体向外倾斜式房屋,按各层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有变形缝的房屋,若变形缝作为使用空间利用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5、跃层房屋按该房自然层数计算梯间面积,复式(上、下)层按套内最高部位认定的自然层计算梯间面积。
6、成套复式住宅上层为空的,本层相关外围墙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7、架空层作绿化、园艺使用的以及空中屋顶花园,不计算建筑面积。
8、临街房屋底层的走廊,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若作为公众通行的社会性公共通道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9、利用楼梯下方空间的,因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该利用空间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10、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1、共有建筑面积范围及功能的界定,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
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基本单位。若裙楼上有多个独立楼的,各主楼应为单个功能区;若一幢住宅内有一梯一户的单元,该单元应单独作为一个功能区。
3、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4、屋顶梯间、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用房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因特殊要求所增加的消防建筑面积只分摊给相关的功能区。
5、幢与幢之间连结的通廊不列人共有建筑面积。
6、单位住宅优惠售房后又集资扩建的,仍按原分摊方法分摊共有建筑面积;集资建房的房屋可由集资建房人联合签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按协议分摊。
四、房产变更测量
1、房产合并和分割,应根据变更的合法文件进行,分割中涉及到共有面积分摊而共有面积范围不明确的,相关当事人应签订共有面积分摊协议。
2、房产分幅图修补测应与房屋勘测同步进行。
五、其它
1、凡《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2、本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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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1 16: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