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及时动态掌握台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08〕1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度台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台州市区2013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555.6元(2012年台州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6元的60%)。
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乡镇居民户口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及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963元(2012年台州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6元的50%);
(三)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家庭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555.6元(2012年台州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6元的60%)。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
(二)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台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的有关住房保障标准由各地自行公布。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到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列入住房保障对象。
(三)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咨询电话: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88517813
椒江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88210286
黄岩区建设局 84273129
路桥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82409428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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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9: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