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努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部分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不作调整,即为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2.3万元以下(含)。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不作调整,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含)。
三、经济适用住房可享面积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均不作调整,即经济适用住房可享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75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或按户计算最低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70平方米,其中实行实物配租的,最高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二档,即梧桐、凤鸣、龙翔和濮院、崇福、乌镇租赁补贴标准为10元/m2,其它镇租赁补贴标准为8元/m2。
五、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户数控制在100户以内。货币补贴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梧桐、凤鸣、龙翔和崇福、濮院、乌镇为3200元/m2,其他镇为2300元/m2。
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自行购买住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8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44平方米;货币补贴建筑面积最大为75平方米,购买小于75平方米的,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补贴,超过75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不予补贴。
七、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在轮候期内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享受租赁补贴。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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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3: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