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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实施意见


舟建委〔2008〕239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93号),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户验收的定义和范围

分户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预先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和省、市有关质量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对每户住宅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等项目进行的专项质量检查验收。分户验收的范围应以“户”为单位,做到全数检查(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的建筑区域)。

二、分户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使用功能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楼板结构层厚度(2008年11月1日前已进行主体结构验收的工程,该项验收内容的检查结果以结构实物检测报告为准);

2、室内净空高度,房间内净尺寸;

3、地面、墙面裂缝情况,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

4、防水质量;

5、门窗材料质量和安装质量;

6、给排水系统工程质量;

7、室内电气工程材料质量和安装质量;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和合同约定,适当增加分户验收项目,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协商自行制定验收表格。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

三、分户验收的方式和组织程序

分户验收的方式以查阅相关资料、实测实量和观感质量目测为主。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的企业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派员参加分户验收工作。已销售的住宅,应邀请住户参加分户验收(楼板结构层厚度、屋面及外墙防水质量的验收可邀请住户参加)。其一般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

2、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每套住宅的检查部位和数量,绘制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附件4),在图纸上注明并形成分户验收实施方案。

3、检查各类检测工具和检测仪器是否配备齐全,是否经计量检定合格。

4、按照分户验收实施方案,对每套住宅的分户验收部位和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件5-1~5-8),经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5、检查完成后,根据检查结果逐户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3),经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公章。

6、根据每户的验收结论,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2),经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各责任主体单位公章。

四、分户验收的结论和处理

(一)分户验收的结论,应以“户”为单位,按验收的内容和标准,经检查全数合格后,该分户验收予以通过。

(二)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发现有不合格情况的,由监理单位签发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分户验收:

1、整改后经验收能达到合格标准的,该分户验收予以通过。

2、存在无法整改的情况,涉及结构质量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认可;设计单位不予认可的,应通过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认定,根据认定意见进行处理,否则不予通过。

3、存在无法整改的情况,涉及使用功能的,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上述2、3经过处理或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住户。涉及已销售的分户,还应邀请购房用户参与处理或协商,购房用户应提出书面意见。

(三)、通过分户验收的,建设单位应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3)形式向住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文件。

(四)经分户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该分户交付用户。

五、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得出分户验收结论后,应将分户验收的资料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分户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

1、对分户验收结论为经检查全数合格后通过验收的,抽查的比例不少于该类分户总户数的2%,且不少于5户。

2、对分户验收结论为经过整改、设计认可、质量认定或协商解决予以通过的;或不予通过的,该类分户的相关部位应作全部检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抽查发现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对全部分户重新组织分户验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规定重新进行抽查。

六、分户验收的相关规定

1、自2008年1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住宅工程均应实施分户验收;2008年11月1日前已经开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在建住宅工程也应实施分户验收(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在2009年5月1日之前的项目除外)。凡未按规定实施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2、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无法通过分户验收的,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定。

3、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相关资料加以整理,在房屋交付时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等一并交付购房用户。

4、分户验收应独立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列入相关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分户验收资料单独整理存档。

5、分户验收资料原件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档案馆各一份,监理、物业、质量监督机构可复印存档。

6、建设单位依法对分户验收结果和住宅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住宅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7、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发现分户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标准、相关验收表式,我委将在今后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发展予以适当调整。

9、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我委负责解释。

 

   附件: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检验标准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4.分户验收户型示意及检查定位图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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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551 次     2012/2/27 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