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的室温检测及室温不达标的采暖费退费。
第三条 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温度(不低于16℃),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第五条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2小时内与用户联系,并约定测温时间。每日测温时间为8时起至21时止(节假日不休息)。
第六条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工作证件以及测量计量器具的合格证。
测温后双方应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并各执一份。
第七条提出测温申请的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室温合格。
第八条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并预付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费用。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受理用户测温事项并约定检测时间后,应通知供热单位。
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单位应按约定时间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否则,视为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
第十条依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否则,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室温不合格天数,按以下方法计算:
由供热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一次不合格的,视为检测当日及第二天室温不合格;若用户提出多次测温申请,申请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一天。
第十二条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日采暖费:采暖费总额÷120(天);
(二)退费比例: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三)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均不在退费范围:
(一)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
(二)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
(三)属用户管理的供热设施维护不当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五)室外平均温度低于-7℃的;
(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第十四条凡经确认需退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联系用户,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办理退费手续时用户应出具退费凭证(居民室内温度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供、用热双方对退费范围相关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第三方室温检测实施细则(试行)》停止执行。
附件下载:居民室内温度检测报告
居民室内温度检测报告
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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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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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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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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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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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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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测设备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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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测设备
检/校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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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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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被检测房间温度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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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室内检测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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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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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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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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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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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9: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