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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城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





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泉县城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平泉县城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服务设施 监督 验收 通知

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印

(共印30份)

平泉县城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承德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包括经审批执行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约定的学校、社区卫生所、社区用房、停车场地、便民市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点、垃圾转运站、绿地、环境、防灾设计、液化气供应站点等便民设施、公益设施、其他室外设施等全部建设内容。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和验收人员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平泉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规划批后管理的执法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有关单位对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和鼓励。

第二章 配套服务设施规划条件的确立和实现

第五条 平泉县建设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将新建居住小区必须设立的学校、社区卫生所、社区用房、停车场地、便民市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点、垃圾转运站、绿地、环境、防灾设计、液化气供应站点等便民设施、公益设施、其他室外设施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作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成后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政府,由政府委托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划用途使用。

第六条 居住小区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内容纳入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同审批。如需修改,报规划方案批准机关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三章 居住小区建设规划方案的公布

第七条 规划方案审批生效后三日内,平泉县建设局将审批的全部资料及电子版移交平泉县城市管理局。同时,将规划方案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平泉县建设局在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日内,将批准的规划方案通过电视、网络、广播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权益人规划许可的条件及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内容。

第九条 承建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规划方案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项目的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与相邻建筑间距、出入口位置,学校、社区卫生所、社区用房、停车场地、便民市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点、垃圾转运站、绿地、环境、防灾设计、液化气供应站点等便民设施、公益设施、其他室外设施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图纸比例1:50—200)、效果图、周边环境效果图,同时公布工程建设进度要求。

第四章 成立监督验收组织

第十条 成立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平泉县城市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平泉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平泉县建设局、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城区街道办事处主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平泉县政府法制办、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体局、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各明确一人为监督验收人员,同时吸收建设项目所在地居委会一人,与规划建设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各指派一人,共同组成联合监督验收小组。

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配套服务设计监督检验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平泉县城市管理局,主任由平泉县城市管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从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办公室按照配套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和部门职能,指定监督验收小组1名成员为责任人,牵头负责并组织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验收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验收小组成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制发证件,经培训后持证对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并监督居住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验收过程。

第五章 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督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开工前,县建设局会同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及时到施工现场联合验线。未经验线或验线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建设工程施工至±000时,由平泉县建设局会同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核实建筑的位置及建筑的±000标高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规划验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要停止施工,在平泉县建设局和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的监督下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在工程开工建设后至竣工前,向监督验收小组提出申请后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跟踪检查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进展及规划方案执行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建设的,要向监督验收小组提出申请,并监督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根据申请,通过平泉县城市管理局向建设单位送达《责改通知书》,提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同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监督验收小组要求进行改正的,由平泉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章 配套服务设施的联合验收

第十六条 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联合对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新建居住小区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方可申请联合验收:

㈠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备的各项审批手续;

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载明的事项已全部竣工。

㈢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全部竣工。

第十八条 联合验收的内容

㈠配套服务设计的位置、建筑面积、建筑体量、功能和质量、±000标高、檐口和屋顶形式、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和颜色等;

㈡配套设施符合建设质量要求具备使用条件;

㈢建筑室外绿化、硬化、道路、挡墙建设情况;

㈣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等落实情况;

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载明的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联合验收程序

㈠规划验收以规划许可或以其它方式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达到使用要求需要分期验收的,可以分期验收,但分期验收结果要公示。

㈡建设单位向平泉县城市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和资料:

1、“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出让合同;

5、建筑工程立项批复;

6、建筑工程定位图(原件);

7、总平面规划图(原件);

8、竣工测绘图及施工图(原件);

9、地面高程和各层高度复查结果;

10、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

11、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测量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并分别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评估报告。

㈢平泉县城市管理局以会议方式,统一组织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已批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拟定工程验收日期,提前两天通知建设单位。

㈣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配套服务工程验收的具体意见,经会议议定验收结果。

㈤联合验收结果由平泉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公布。验收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由平泉县城市管理局立卷归档,复印分送联合验收成员单位,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

㈠配套服务设施联合验收合格的,由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复验。

㈢《联合验收意见》是建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材料之一。对未取得《联合验收意见》的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进行整体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平泉县建设局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㈣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单位不得自行受理申请、送达结论和单独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平泉县城市管理局在受理和组织新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联合验收时,应及时通知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办公室。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可以对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㈠居住小区总用地面积、用地范围、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主体建筑体量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件、附图载明的建设事项是否按照规划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建设。

㈡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发现居住小区规划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章 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具备使用功能和条件并验收合格后,由产权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县政府,建设单位向县政府进行移交,平泉县城市管理局代表县政府接收。

第二十四条 平泉县城市管理局按照配套服务设施功能,分别转交相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五条 配套服务设施必须按照规划方案确定的性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平泉县城市管理局要建立配套服务设施管理档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划用途使用的,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

平泉县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要认真按照居住小区规划方案严格审查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凡属改变使用性质和商业业态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将列为不诚信单位,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撤销其企业资质。并由平泉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罚或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法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拒不执行平泉县城市管理局做出的责令改正或者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联合验收小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平泉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平泉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平泉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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