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企业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房地产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怀化市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房地产企业行业自律公约》以“诚信经营,规范行为,质量第一,服务至上”为宗旨,努力提高本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协调行业内的业务纠纷,促进行业内和行业与社会间的沟通与交流,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在怀化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下,怀化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工作的组织管理,协会秘书处是执行机构,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凡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开发、物业、中介企业与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第六条 所有房地产企业必须按规定“证”、“照”齐全,不得挂靠、借用和转让资质证书和工商执照,不得越级开发与经营。
第七条 恪守商业道德,抵制诋毁其他企业、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倡行业团结、互助、维权和自律的精神,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共同承担行业责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带动整个行业进步。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先要在拿地后五日内纳入房地产预警预报体系,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管;然后在预(销)售时各项审批手续必须完备,做到“五证”齐全(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倡导诚信经营,文明经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严格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或含虚假内容的宣传广告,保证售楼宣传与承诺兑现,严格按房产面积测绘单位测算的面积进行售房,不得“短斤少两”。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价格升降必须合理有“度”,不发布虚假价格信息,不哄抬房价,反对损害行业、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市场价格体系的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物业、中介企业应严格按服务价格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服务费标准。
第十一条 恪守诚实信用,杜绝“一房二卖”、“一房多卖”,抵制合同欺诈,保证合同主体平等,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预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在签订合同前应如实告知购房者,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前将企业贷款解押。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做好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四条 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不履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除外),不借故拖延、不推脱责任。按规定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及时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资料或按约定及时为买受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 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不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房屋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应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坚持质量至上,坚持科技创新和积极推动住宅产业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品设计能力,努力提高产品品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以建设节约型、环保型的房地产产品为目标,引导行业树立节能环保意识,生产绿色、环保的住宅产品。
第十八条 坚持依法经营,依法交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要尊重、爱护、培养人才,加强对员工的爱岗敬业教育、诚信教育、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在提倡人员相对稳定的同时,允许合理的流动,禁止不择手段挖拉其他企业在岗人员的行为。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营造以诚经商,以信兴业的氛围,促进打造诚信房产建设,提升房地产行业形象。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发布后,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企业必须一个月内在协会重新登记完毕,外来房地产企业必须在进驻怀化后三个月内到协会进行登记。
第三章 表彰奖励与违规惩戒
第二十二条 模范遵守《怀化市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行为规范的单位,将通过《怀化日报》、《边城晚报》、怀化房产网、《怀化房地产》杂志等有关报刊、文件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良好业绩记入怀化市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每半年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中介企业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才有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资格。年终举行房地产行业的评优活动,模范遵守《怀化市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行为规范的企业单位将作为评优重要条件之一,获评企业将在《怀化日报》、《边城晚报》、怀化房产网、《怀化房地产》杂志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在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可适当加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怀化市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行为规范的单位或责任人由协会给予惩戒或提请主管部门处理。
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凡违反本公约的房地产单位(企业),将取消其“优秀企业”、“优秀楼盘”、“优秀小区”等所有评优活动的资格;
(二)违反本公约情节较轻,未造成他人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三)违反本公约情节较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在《怀化日报》、《边城晚报》、怀化房产网、《怀化房地产》杂志上及有关报刊、文件上进行通报批评或书面警告,限期改正,并以不良行为记入怀化市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给予赔偿,开发企业“短斤少两”等非法所得按规定双倍返还买受人;
(四)违反本公约情节严重的,提请房地产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五)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且构成犯罪的,提请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投诉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违反自律公约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写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违反公约的具体事项向两会秘书处或房地产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的行为。
举报电话: 0745-2388653
举报地址: 怀化市府星路天龙大厦五楼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约投诉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七条 从投诉受理之日起在二个月内查处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一个月,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特殊情况及时回复。
第二十八条 凡对违反公约投诉的应提供以下内容的资料:(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投诉的必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投诉书中必须载明投诉者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单位名称以及被投诉人单位、负责人、投诉内容及有关证据。(二)个人投诉的应当有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单位的名称、负责人、投诉内容及有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 协会在受理违反自律公约举报、投诉时,应当按照登记、调查、处理、反馈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责,秉公办事、对于受理举报案件中有不履行职责,泄露举报人秘密,徇私舞弊而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者其它方式的处分。
第五章 惩戒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受理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小组开展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对调查小组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查处意见事实清楚,处理基本符合有关规定后向当事人发出《违规情况告知书》。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接到《违规情况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收到申辩申请后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前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查处进行复议,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怀化市房地产业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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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6 10: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