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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 》





建设部文件

建住房〔2007〕109号

 

 


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为做好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进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和目标。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要遵循集中整治与分步整治相结合、重点整治与一般整治相结合、前期整治与后期管理相结合、整治改造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逐步实现城市旧住宅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二、切实将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
  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属于为民服务实事工程,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处理好旧区改建与新区开发的关系,充分利用规划手段确保整治改造的系统性与长效性。在旧区改建规划中,要更加注重旧住宅区居住群体的权益维护,更加注重旧住宅区存量住宅使用效能的充分利用,更加注重旧住宅区的有机更新,更加注重旧住宅区历史文化和地方传统特色的保护。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给予一定倾斜,加大整治改造的资金投入,逐步使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覆盖城市旧住宅区,保证旧住宅区的广大居民共享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成果。
  三、科学合理确定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内容及标准
  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其整治改造的内容及标准要以满足居民最为迫切的居住需要为中心,充分考虑当地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加以确定。各地应当将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与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有机结合,全面推进住宅建设的改革与发展。
  (一)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二)房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
  (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四)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在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过程中,要贯彻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旧住宅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
  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四、探索创新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机制与方法
  (一)建立统筹协调与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密切配合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划分目标责任。各地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优势,做好动员、组织和宣传工作,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
  (二)建立规划先行的保障机制。要对现存旧住宅区的人口构成、土地使用现状、建筑物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并作为制定相关规划的主要依据。要按照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总体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
  (三)建立多元的资金筹措机制。要增加政府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入的支撑与引导作用,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善于运用国家有关政策性贷款,弥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不足。要引导旧住宅区居民分摊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整治改造成本,对于扩大居住面积、修缮更新住房产权人专有的设施设备等项目支出,应由受益的住房产权人承担。对于更新改造供电、电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专项成本支出,应由各运营单位承担。
  (四)建立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对于整治改造的具体操作应当采取市场化运作,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整治改造的投入产出比。在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设备材料供应等环节,要实行规范的工程招投标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优选企业。同时,要强化对有关企业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控制,严格工程费用全过程审计监督。
  (五)建立长效的后续管理机制。为了巩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成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要在尊重群众意愿、考量居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整治改造后住宅区的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对于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未具备引入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负责住宅区的维护管理。
  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地域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福泽于民、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主要工作和责任在地方。各地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定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认真履行职责,统筹组织协调,加强指导监督,总结推广经验,注意研究解决整治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推动本地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地在执行指导意见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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