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价联字[2008]53号)
各物价分局、公安分局,各保安服务公司:
为规范保安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1]187号)精神,现就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安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提供安全守护、巡逻等安全防范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价为2100元/人月,双方可在向下浮动20%、向上浮动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公司与委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二、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防范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守《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三、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2001]75号)中关于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具体以及《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5]4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公安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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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4 17: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