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 位,市属各党委(总支)厂:
经研究决定,现将《张家港市杨舍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张家港市杨舍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成果,不断提高 城市的环境卫生水平和市民生活的环境质量,切实规范环卫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二环路范围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 业、私营企业)、工商户、居(村)民住户的环卫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卫服务收费按照等价有偿,兼顾服务单位和服务对象利益的原则确定。本办法所称的环卫服务收费是指环卫服务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的因生活、生产、经营等 所产生的垃圾、粪便清运费和卫生保洁费。
第四条 环卫服务收费标准:
(一)居民住户的垃圾、粪便清运费和卫生保洁费,以户为单位计收,其中公寓式住户108 元/户·年;独院式住户(包括别墅)120元/户·年。
(二)村民住户(含仍居住在农房、行政管辖归属村委会的居民住户,下同)的垃圾清运费 24元/户·年。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垃圾清运费,按单位在册人数(含各类临时工、季节 工;不含学校、幼儿园学生)2元/人·月计收。
(四)各类商业服务企业及门店的垃圾清运费,按照经营项目、营业面积计收,其中餐饮店 1元/平方米·月;水果店、旅店0.6元/平方米·月;服装、百货等其他门店0.5元/平方米· 月。
(五)住宅装潢垃圾处置、清运费参照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入住收费行为的暂行规定》(苏价房地字[2002]247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六)集贸市场的垃圾清运费按38元/吨计收;特种垃圾清运费按40元/吨计收。
(七)单位内部厕所的保洁费和蓄粪池的清运费及其他特殊行业和特种场所的环卫服务收费,参照有关标准(见附表)收取。
第五条 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居民住户的环卫服务收费,由市环卫处依据社区居委会或房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居民家庭详细情况,按如下办法收取:
(一)家庭成员中有在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并且工资纳入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发放的,经市环卫处与该成员所在单位办妥代收手续后,由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代扣代缴。
(二)家庭成员中有相对固定工作单位的,由市环卫处在与该成员所在单位签订单位的环卫 委托服务合同的同时,办理居民家庭缴费手续。
(三)综合楼或写字楼出租的,承租人的环卫服务费由产权人负责收缴,并与市环卫处办理 缴费手续。
(四)其他住户,由市环卫处会同社区居委会上门收取。
第六条 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居民住户的垃圾、粪便清运费,由市环卫处向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标准收取。
第七条 村民住户的垃圾清运费,由市环卫处向村委会收取。各村委会根据村级财力可向村民按规定标准全部或部分收取垃圾清运费。
第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垃圾、粪便清运费,由市环卫处根据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提供的或经调查核实的各单位工资发放人数和核准的化粪池数量,按规定标准与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收取。
第九条 工业企业的粪便清运费,由市环卫处根据税务部门、劳动社保部门提供的企业工资发放人数和核准的化粪池数量,按规定标准与企业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收取;工业企业的工业垃圾清运费,由市环卫处与企业另行协议收取。
第十条 商业服务企业的垃圾清运费,由市环卫处根据市房管部门提供的房屋登记面积,按规定标准与企业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收取。
第十一条 各类门店的垃圾清运费,由市环卫处按规定标准上门收取。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及其他特种场所的垃圾清运费,由市环卫处根据垃圾数量向各委托服务单位按规定标准协议收取。
第十三条 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户和各类门店的环卫服务收费,由市环卫处发放《环卫缴费卡》,并每年对环卫缴费情况进行登记。
有关部门在进行环卫缴费情况检查时,有关居民户和商业门店应当出示《环卫缴费卡》。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居民住户的装潢垃圾清运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标准向装修住户收取,并统一使用市环卫处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定期与市环卫处结算。其他居民住户的装潢垃圾处置、清运费,由市环卫处会同市城管行政执法大队等有关单位上门收取。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户,经向社区居委会申请,由社区居委会 在所属住宅区进行公示无疑义后,由社区居委会向市环卫处出具证明,可减免环卫服务费(不含装潢垃圾处置、清运费):
(一)持有《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户;
(二)夫妻双方持有《张家港市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并与子女分住的居民户;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明,并确实无工作的居民 户。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工作。对 不配合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造成缴费不到位的单位,一律取消双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对因不按时交纳环卫有偿服务费,造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食品 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城管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跟踪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市环卫处对到期未按规定缴纳环卫服务费的单位或个人,可送达 催缴通知书。对收到催缴通知书仍不缴纳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催缴,并可按 每日3‰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九条 收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 证,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执行,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 未予服务的,不得收费。委托收费的,应办理委托手续。
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市物价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村)民,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及各类承租 人。
暂住人口及各类承租人缴纳环卫服务费,按其暂住地和承租地的居(村)民的缴费项目、标 准以及方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在市区杨舍地区实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1999]19号)和2003年12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 03]80号)同时废止。
附:
特殊行业和特种场所环卫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对象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机关、社会团体、 蓄粪池粪
企事业单位 便清运费 元/月 80
厕所代保洁费
(10个蹲位以内含10个) 元/月 80
10个蹲位以上, 两个便池按
每增加一个蹲位 元/月 6 一个蹲位计算
2 医院 垃圾清运费 元/月 2
3 休闲娱乐场所 垃圾清运费 元/月 0.1 歌舞厅、浴室等
注:特殊单位营业性垃圾代运,按下列标准收取清运费用:
1、医院按2元/月·床位;
2、歌舞厅、浴室、保龄球馆、溜冰场、影剧院等娱乐场所0.1元/m+2·月;
3、工业垃圾按垃圾量收费,经双方协商后按其他环卫劳务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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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16: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