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价[2008]10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7]62号)精神,按照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区环卫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发[2007]62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或受委托收费单位)收取。
(二)居民卫生费:1、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区:居民卫生费包含于物业服务费中,不得另外单独收取。2、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区:按每户每月1.5元缴纳居民卫生费,由提供环卫服务的单位收取。服务内容包括:清扫公共院落和居住区街道、掏垃圾洞、运送垃圾至垃圾转运站。
(三)经营摊点卫生费:集(农)贸市场和自然交易点的卫生费,按每日每平方米0.50元缴纳。由受委托提供环卫服务的单位收取。服务内容包括:对经营场地进行清扫,运送垃圾至垃圾转运站。
(四)单位内部环境卫生费:由委托、服务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五)垃圾转运服务费:对各环卫服务区域所产生的垃圾,有转运能力的,可按照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运送至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无转运能力的,可委托环卫部门或专业公司代为运送至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收费标准为每吨公里5元。
(六)建筑工地临时公厕清掏费:建筑、施工人员每人每月3元,由建筑、施工单位缴纳。
(七)沉淀池、化粪池清掏费:每吨25元。提供清掏、运输等服务。
(八)医疗废弃物焚化费:每公斤2.50元,医疗废弃物产量核定标准:执行石政办发[2008]19号文件。
(九)垃圾转运站不得向垃圾运送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以上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三、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所属环卫服务单位、各区卫生队在实施收费前要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到市物价部门、其它环卫服务单位在收费前到辖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做到谁服务,谁收费。对擅自立项、只收费不服务,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单位,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此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石市工商字[1993]58号、市价[1995]82号、市价[2002]6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阅读:
14742
次
2008/12/17 16: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