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后小区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小区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或任何一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如下:
一、合同到期已经选聘到新物业管理企业,并且新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及时进驻小区进行管理服务的,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委员会、新老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
二、对于合同到期后暂时未选聘到新物业管理企业的,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突然单方面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且未到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办理备案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督促街道办事处召集和主持社区联席会,同时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做好小区的临时管理工作:
1、区信访办、物业办要迅速深入小区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好小区业主的接待解释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好应急联席会,确保矛盾在街、区解决,不能造成越级上访。(责任单位:区信访办、区物业办)
2、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导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无业主委员会的暂时由所属居民委员会与企业做好交接,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行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且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继续指导、协助业主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责任单位:区物业办)
3、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对企业退出管理的小区承担临时组织责任,保持小区设施功能正常运转。(责任单位:所属街办事处)
4、区环卫局承担小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责任。(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5、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小区内绿化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
6、街办事处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小区电梯、水泵等机电设施进行临时维护运行工作。(责任单位:所属街办事处)
7、公安河北分局责成管片派出所维持小区治安、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公安河北分局、所属区域派出所)
8、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退出项目管理,并且未到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企业,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得知信息后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由物业管理办公室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做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物业办)
9、督促、协调开发建设单位解决工程配套、售房承诺、房屋质量等遗留问题及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接的问题,并协调开发建设单位解决电梯、水泵、物业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问题。(责任单位:区建委、区物业办)
以上为我区物业管理企业退出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恪守职责,加强相互配合,确保我区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后业主生活不受影响,小区秩序和谐稳定。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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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1 8: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