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自然灾害中的应急预案
第四章 事故灾害中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 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 社会安全事件中的应急预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企业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及《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总结分析等应急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
第四条 本指引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映的工作原则。立足于保障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建立高效、科学的应急组织体系,并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依法组织应急工作的开展,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充分发挥全体物业服务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突发公共事件
第一节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第五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治安、消防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第六条 按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确定;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基础保障条件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成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物业服务负责人为责任人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研究、决定和部署建筑区划内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在预防和处置建筑区划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的领导小组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建筑区划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应急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建设应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并重点突出其实际可操作性。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应有的放矢,可细化到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消防安全事故等具体公共事件上。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就公司应急体系、制度对所有物业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培训,以提高员工处理应急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根据情况可开展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进行应急基础知识、逃生技能、如何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活动。
定期在建筑区划内开展公共突发事件的模拟演练,并尽量动员业主、使用人参加,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大力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流程或逃生技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建筑区划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如已影响或可能影响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时,应通过“恰当、合理”的方式(便于查看、传播面广)及时告知业主及客户。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如下保障工作:
(一)人力保障物业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环境维护等岗位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这些岗位人员的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二)资金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额的预备资金,以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资金需求;
(三)物资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量企业所需应急救灾物资。当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筹备救灾物资,确保建筑区划内的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四)信息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完善本公司应急信息发布体系及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监控、巡逻等重点岗位应及时将信息上报项目、公司负责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或急救机构。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寻求救援和指导,并通过正确渠道获取政府权威部门和机构发布的关于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报信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区划内发生的公共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五)交通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通道的畅通无阻;随时保持楼道、消防通道的完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和逃生通道;保持应急疏散标识、交通疏导指示牌等的正常使用。
(六)秩序维护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
(七)应急技术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建筑区划内监控、录像设施设备的完好,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维保,出现故障应及时组织维修。
配电箱、水泵房、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应按规定组织巡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减少因设施设备故障引起突发灾害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现场救援过程中应遵循“先人后物”原则。救援过程中沉着、冷静,严格按照预设应急流程进行。在不存在人身危险的前提下,积极发动群众、引导群众、依靠群众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和证据,做好相关记录。要在适宜的机会留取证据,为事件处理、事故原因调查提供有利证据。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召开内部评审总结会议,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置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的不足,完善相关处理预案。
第三节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防范措施,有预见性地开展各项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细致周全的物业服务工作使突发公共事件消除在萌芽阶段:
(一)加强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二)加强建筑区划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及消杀灭害工作;
(三)加强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
(四)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等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并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治安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及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严格执行凭证出入、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防止不法分子进入建筑区划寻衅滋事;
(二)加强对建筑区划的巡逻,特别是治安、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部位,要加强巡逻的人手和频率;
(三)加强各种突发事件预案的演练,提高秩序维护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锻炼一支有战斗力的秩序维护队伍;
(四)定期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筑区划内环境卫生的维护及消杀灭害工作,有效地防范和控制生物灾害、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质量开展环境卫生维护及消杀灭害工作;
(二)对阴沟、地下室、屋面、垃圾中转站等重点部位和卫生死角,加大环境卫生维护力度和消杀灭害频率;
(三)消杀灭害作业程序应严格控制,对消杀灭害的药物、有害生物遗体应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有效防范和控制设施设备事故、消防事安全故、交通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对建筑区划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系统、科学的维修保养,建立科学的维保计划。对特种设施设备,应聘请相关的专业维保机构提供维保服务;
(二)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对建筑区划内的所有设施设备登记造册,并随时记录使用、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三)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上岗证、操作证、岗位培训合格证等,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四)定期开展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特别是电梯、消防、水电气供给系统等,应详细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有效防范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开展丰富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业主、使用人的业余生活,融洽社区邻里关系以及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二)开展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业主、使用人的安全忧患意识,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三)定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演练,并动员业主、使用人参与,使其掌握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和自救、互救常识。
第十九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和配合,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及时了解和学习政府相关部门、机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等,并结合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联系和信息互通,及时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获取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加强防范;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等。
对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范围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主体,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公共服务,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靠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控制工作。
第四节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在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号,或者风险评估表明可能出现针对物业或建筑区划内人员的威胁之后,或在事故灾害、风险发生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建筑区划各通道控制,并实施以下措施:
(一)是否实施通道控制一般由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或物业服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在启动通道控制措施后,秩序维护主管人员立即部署加强各通道、出入口岗的岗位人员;
(三)秩序维护员将警戒隔离带、警示桶(牌)安装到相关通道,必要时可启动人墙警戒隔离;
(四)实施通道控制后,应使相关通道岗位人员了解启动紧急通道控制的原因,以便向业主、使用人及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并做好安抚工作;
(五)实施通道控制后,一般情况,各通道、出入口严格执行凭证(业主证、出入证、工作证)出入;特殊情况时,可采取“只出不进”(如发生地震、火灾等)或“只进不出”(如在发生盗窃、抢劫等事件时)的控制措施,对于不配合的人员,应耐心劝阻,不能使用违法手段对其进行阻止和控制;
(六)在建筑区划出入口或相邻路段设置秩序维护人员,对相关区域进行监控,并对前来救援的相关车辆、人员进入建筑区划提供协助;
(七)实施通道控制的同时,应对突发事故(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场周围的重点区域(取决于事故的特定现场)部署秩序维护人员,以确保对事件发生区域实施严格的隔离。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八)根据特定情况以及启动通道控制的原因,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是实施关闭停车场;
(九)实施通道控制后,应有专人对通道控制、相关事件的情况对业主、使用人或媒体进行解释和说明工作。
第二十一条 疏散撤离实施措施:
(一)决定进行疏散撤离的,控制中心应当通过建筑区划公共广播系统通知业主、使用人进行有序疏散撤离。告知其业主、使用人撤离的时间、区域和疏散撤离目的地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在疏散撤离期间,应在沿撤离路线设置秩序维护岗位,协助撤离者有效、有序地到达目的地;
(三)疏散撤离目的地应设立临时服务点,由客户服务人员、环境维护人员、秩序维护人员组成。为疏散撤离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安抚情绪,维护公共秩序。同时收集人员撤离的情况,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四)应通过对已疏散撤离的人员的询问,了解疏散撤离区域内情况及其家人的撤离情况。如有尚未撤离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发现撤离过程中受伤人员,立即予以救治;
(五)对疏散撤离区域周围的重点区域部署秩序维护人员,确保对事件发生区域实施严格的隔离,制止已撤离人员或无关人员返回疏散撤离区域;
(六)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不能立即取消疏散撤离,现场指挥者(项目经理)与应急小组在与设备管理人员应立即对建筑物的受损情况进行彻底的检查和统计,在相关部门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确定安全或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相关灾害警报解除信息后,方可允许人员进入。
第二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发生人身伤害、人员受伤时,相关急救援助处置行动适用以下程序:
(一)在接到发生人身伤害、人员受伤的信息时,应立即通知就近的秩序维护人员前往现场;
(二)根据现场情况及受伤人员的伤情和意愿决定是否需要安排救护车。若事故造成的伤害轻微,而受伤人员也同意现场救护的方式,那么可安排合格的急救人员到现场进行救护;如伤情严重,情况复杂,在采取紧急救护措施的同时应立即通知医疗机构安排救护车进行救护。
对身体伤害的急救处理,不能取代由医生或护士实施的医疗护理。
第二十三条 微伤和擦伤的急救援助:
(一)所有伤口都须立即得到处理,保持伤口清洁并防止感染;
(二)用自来水轻轻地清洗伤口,如果有消毒液,则用消毒液清洗伤口;
(三)在伤口上覆盖经过消毒的或粘性敷料,如必要的话,寻求医疗建议。
第二十四条 重伤的急救援助:
紧急情况下打120找救护车,将伤者尽快送进医院,如果是伤者持续出血,在医护人员赶到前应尽量将出血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防止伤口感染。
第二十五条 出血的急救援助
(一)尽快止血,让伤者躺下,抬高受伤部位,检查伤口;
(二) 伤口如没有异物,用一块消毒敷料覆盖在伤口上,再直接用手按压在伤口上止血。
(三)伤口如有异物,让异物保持原状,用一块消毒敷料覆盖在伤口上,再用手按压伤口近心端的动脉部位,但时间不要超过15分钟;
(四)如果没有足够的消毒敷料,可以使用干净的手帕或棉毛巾来覆盖伤口;
(五)如果怀疑存在内出血,须检查是否有休克症状。
第二十六条 休克的急救援助:
(一)所有重伤都可能导致休克.休克的症状和反应是:皮肤湿冷,显得惨白或灰沉;指甲末端和嘴唇呈青紫色;感觉发寒和口渴;呼吸急促、困难;脉搏乏力而急促;意识渐失;
(二)让伤者仰卧平躺,抬起双腿以高于头部,头转向一侧,解开其颈部和腰部的紧身衣物,让伤者保持温暖和舒适,不要给伤者进食或饮水。
第二十七条 意识不清的急救援助:
(一)让伤者侧卧,头转向一侧并枕在其前臂(复原卧式),如有异物阻塞伤者的呼吸道,,则须将异物清除;
(二) 不要给伤者进食或饮水,或试图让其坐起来。
第二十八条 骨折的急救援助:
(一) 如果怀疑存在关节受伤或骨头折损,不要立即转移伤者,除非有伤情加重的危险,或者等到受伤部位得到固定之后再转移伤者。
(二) 打电话找救护车,尽快将伤者送进医院。
第二十九条 眼伤的急救援助:
(一)异物进入眼睛
用干净的冷水冲洗眼睛表面,清除像灰尘、炭、沙粒或微粒这样的松散颗粒,如果微粒异物位于眼眶内或已嵌入眼球,不要试图清除这些异物,眼睛上松散地覆盖一块干净的敷料,将伤者送医院救治。
(二)化学物资进入眼睛
立即用洗眼器轻柔但又要彻底地冲洗受伤的眼睛,至少冲洗10分钟,如果没有洗眼器,可以用自来水冲洗脸部的受伤部位。注意不要让受伤的眼睛受到感染。在洗眼睛时眼皮须翻开,以保证眼睛内的化学物资被水冲走,不要擦眼睛,在眼睛上放置一块消毒敷料或眼垫,尽快送医院救治。
(三)眼睛受到重击
尽快将伤者送医院救治。
第三十条 烧伤和烫伤的急救援助
(一)轻度烧伤/烫伤
用干净的冷水浸洗发红的创面15分钟,以减轻疼痛,在创面上覆盖一块消毒敷料,如果没有消毒敷料,可以用干净的布料代替。
将戒指、手表等珠宝首饰从烧伤部位摘掉,不管何种烧伤情况,都不要弄破水泡或清除皮瓣。
(二)中度烧伤
不要试图脱去紧贴烧伤部位的衣物,须在烧伤部位覆盖一块干净的棉布,防止暴露在空气中和受到感染。
如果是大面积烧伤,在送医院之前须将伤者用干净的布单包裹起来,检查伤者是否休克。
(三)化学烧伤
连续用干净的冷水自来水浸洗所有烧伤部位15至20分钟,在浸洗时防止化学物质流入眼睛,小心脱除受伤部位的衣物或必要时剪开衣物,在烧伤创面覆盖一块消毒敷料,尽快将伤者送医院救治。
第三十一条 电击时的急救援助:
在援救伤者之前须切断电流。如果无法切断电流,可以用像干燥的橡胶、木制棍棒这样的不导电工具将伤者与电源分离开。如果伤者心跳停止,则由受过培训的人员来实施心肺复苏工作。
第三十二条 煤气或烟雾中毒时的急救援助:
转移伤者,,避免进一步接触煤气或烟雾, 保证空气流通,尽快让伤者呼吸到新鲜空气。
救助者必须采取一切防范措施,比如采取安全措施或配戴氧气呼吸器,以保证自己不受伤害。
如果伤者心跳停止,则由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来实施人工呼吸。
第三章 自然灾害中的应急预案
第一节 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它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以及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对社会也会产生很大影响等特点。地震还可能直接造成建筑物破坏以及山崩、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陷等地表的破坏和海啸。因地震的破坏还可能引起的一系列其它次生灾害,包括火灾、水灾和煤气、有毒气体泄漏,细菌、放射物扩散、瘟疫等对生命财产造成的灾害。
第三十四条 地震按照其破坏性可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发生6级及以上的地震或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害的预防注意事项:
(一)危险物品不要放置在高架上,吊灯及吊起来的盛物架,要尽量增强强度,玻璃容器或器皿应放置在盛物架下面;
(二)瓦斯炉要牢牢固定,并注意检查是否漏气,瓦斯开关及瓦斯器具开关,不使用时或下班前应确认关闭;
(三)厨房等用火区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火种附近,不得放置易燃物;
(四)在不使用的电器具(如电视机、电饭煲、电炉、烤箱等)时,应养成拔掉插头的习惯;
(五)楼梯及走廊等通道上,不可堆放物品,随时保障安全通道、出入后的通畅;
(六)随时关注国家地震预测机构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防范措施;
(七)注意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的保养;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害发生时的紧急措施:
(一)地震灾害发生时,项目负责人或物业服务负责人应立即赶往建筑区划,成立应急小组,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二)控制中心应立即启动报警装置,并通过广播呼叫,告知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人员地震灾害发生,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和紧急自救措施:
1、请大家保持冷静并尽快熄灭火源;
2、地震时不要随意跑动,不要使用电梯逃生;
3、应立即用软物体(如:枕头、厚衣物、棉被等)护住头部等身体的重要部位;
4、建筑物内的人员应就近寻找建筑物坚固的部位(如:卫生间、承重墙拐角处等)进行躲避;
(三)秩序维护员应立即赶往各出入口、通道,进行通道控制,对人员进行有序疏导,维护公共秩序,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防止不法之徒乘乱滋事、浑水摸鱼;
(四)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备维护员应立即关闭水、电、气等阀门,停止电梯等设备的运行;
(五)地震稍微平息后,控制中心应立即通过广播通知建筑物内人员马上撤离。秩序维护员组织建筑物内的人员有序疏散到空旷地带(如广场、马路等地方),不要靠近建筑物、广告招牌、电线杆等的附近。并逐一排查有无人员滞留建筑物内或被困电梯内;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措施:
(一)地震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灾救援后相关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人员伤亡情况和建筑区划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立即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紧急援助请求;
(三)应立即组织设施设备人员对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受损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震损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使用人;
(四)应立即设立警戒岗,对建筑物(特别是受损的)进行隔离,在未经政府权威部门发布有关的安全信息前,尽量劝阻任何人试图返回建筑物内;
(五)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并及时向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发布,防止谣言传播;
(六)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应增加设施设备检查、环境维护、消杀灭害等的频率,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七)积极安抚业主、使用人的情绪,密切关注人员的身体状况,特别是老人、小孩、孕妇、伤残人士、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者;
(八)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通常会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防范。
第三十八条 余震期的紧急措施
(一)通过网络、电台、电视等渠道,收集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常识和政府发布的余震预测信息,并及时以书面和广播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指定建筑区划内空旷区域为临时安置区,搭建避难帐篷,供业主、使用人及员工使用。在选择临时安置区位置时,应尽量考虑不要占用通道、出入口;
(三)在临时安置区,设置零时服务点,由秩序维护、客户服务、环境维护人员组成,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安抚业主情绪,维护人员集中区域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以减轻大众的恐慌;
(四)做好次生灾害的防治,建筑区划内常见的地震次生灾害主要有:
1、有毒气体、液体泄露;
2、水电气供给管路断裂;
3、传染病疫情;
4、公共秩序短时间内失控;
5、盗窃、抢劫等事件多发。
第二节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气象灾害,一般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大(浓)雾、高温、低温、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第四十条 气象灾害的预防:
(一)应注意定期排除灾害天气时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的监控巡查,加固或移除高处可移动物体和悬挂物(如广告牌、店招等)对高大树木等进行加固;
(二)提请业主、使用人注意关好门窗,检查门窗玻璃、空调外机等是否牢固,不要将花盆等可移动物品放置在阳台或窗台上;
(三)夏季等雷雨多发季节,应加大对屋面、地下车库等区域的排水设施的疏通频率,清除排水沟、排水管、水渠内的垃圾,保证排水畅通;
(四)定期检查避雷设施,室外供电线路等;
(五)储备足够的沙袋、防风胶纸、雨靴、雨衣、照明工具等工具;
(六)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和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做好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雷雨、暴雨灾害的应急预案:
(一)雷雨、暴雨灾害发生时,项目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应立即赶往建筑区划,成立应急小组,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二)控制中心应立即通过广播呼叫,告知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人员,并提请大家关好窗户,尽量不要在室外活动,不要在靠近建筑物或大树下的区域活动等相关注意事项;
(三)组织人员对建筑区划内地势低洼的区域(如:地下停车场等)用沙袋等物资进行加筑处理,防止雨水灌入;
(四)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备维护员应密切监视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秩序维护员应加强对各出入后、通道口的控制,防止不法之徒乘乱滋事、浑水摸鱼,并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巡查,排除安全隐患;
(六)雷雨、暴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设施设备人员对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受损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受损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使用人;
(七)立即组织环境维护员对积水、沙土、树枝(叶)、玻璃碎片等垃圾进行清理,对排污设施进行疏通;
(八)雷雨、暴雨灾害造成洪涝、积涝等的,在积水退去后,应对建筑区划各区域进行消杀灭害,防止疫情发生;
(九)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并及时向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发布,防止谣言传播;组织人员对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出现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应立即向相关政府部门求助;
第四十二条 大风、沙尘灾害的应急预案:
(一)大风、沙尘灾害发生时,项目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应立即赶往建筑区划,成立应急小组,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二)控制中心应立即并通过广播呼叫,告知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人员,并提请大家关好窗户,尽量不要在室外活动,不要在靠近建筑物或大树下的区域活动等相关注意事项。
(三)组织人员对建筑区划内高空悬挂物、可移动物进行拆除或加固,对树木进行加固;
(四)秩序维护员应加强建筑区划的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应使用隔离带进行隔离,禁止人员靠近;
(五)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备维护员应密切监视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设施设备人员对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受损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震损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使用人;
(七)组织环境维护员对沙尘、树枝(叶)、玻璃碎片等垃圾及时进行清理;
(八)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并及时向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发布,防止谣言传播;组织人员对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出现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应立即向相关政府部门求助;
第四十三条 大(浓)雾灾害的应急预案:
(一)发生大(浓)雾灾害时,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立即开启公共区域照明装置,增加公共区域、路面的能见度;
(二)提请业主、使用人注意出行安全;
(三)加强建筑区划内道路的交通疏导,提请车辆慢行,在建筑区划出入口,十字路口等区域增加人员或设立警示、指示标志;
(四)秩序维护员应加强对各出入后、通道口的控制,防止不法之徒乘乱滋事、浑水摸鱼;
(五)并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巡查和公共秩序的维护,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 高温、干旱灾害的应急预案:
(一)发生高温、干旱灾害时,应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提请业主、使用人注意防暑降温;
(二)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加强对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检查,特别是外墙玻璃、瓷砖,供配电系统,防止应高温造成外墙玻璃、瓷砖爆裂脱落而伤人及供配电系统过热短路起火等次生事故;
(三)客户服务中心贮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药物,供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及公司员工使用;
(四)对不耐高温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采取降温措施,防止损坏。加强对绿化带的浇灌养护,防止植物干涸枯死;
(五)高温天气利于细菌滋生,应加强对建筑区划的消杀工作,防止疾病、疫情传播;
第四十五条 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预案:
(一)发生雨雪冰冻灾害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提请业主、使用人注意防寒抗冻;
(二)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加强对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检查,特别是屋面、给排水管、室外供配电系统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贮备必要的放冻伤药物,供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及公司员工使用;
(四)加强建筑区划内道路交通的疏导,提请车辆、行人小心慢行,重点区域增设岗位或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不耐低温冰冻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采取解冻处理。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热水、蒸汽措施,防止损坏。必要时,相关设施设备可暂停运行使用;
(六)加强建筑物、树木、室外设施的扫雪除冰工作,防止建建筑物、树木、室外设施因积雪、结冰过重而垮塌等事故;
(七)雨雪冰冻期结束后,应对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节 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的生物灾害,一般是由于有害生物(如老鼠、蟑螂、白蚁、红火蚁、蝗虫、蚊虫、须舌蝇、粘虫等)的大面积出现或迅速繁殖,造成人身伤害、建筑物或植物破坏。
第四十七条 因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专业性较强,建筑区划内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理应以政府相关机构为主,企业协助的方式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生物灾害的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生物灾害的预防:
(一)随时保持建筑区划内的环境卫生,定期对阴沟、排污管道、化粪池、垃圾中转站及其他卫生死角进行消杀灭害;
(二)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白蚁防止力度;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生物灾害防止机构提供相关防治服务;
(四)加强对建筑区划内常见有害生物的灭杀工作,灭害药品投放注意事项:
1、投放灭害药品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提请照看好小孩或宠物;
2、投放回收灭害药品时,应有记录,并在投放处贴出明显的提示,防止人畜误食。
(四)在夏季或其他闷热潮湿的气候条件下,增加消杀频率,同时加强对建筑区划的监控,发现有害生物,立即处理,并上报政府相关机构;
(五)加强生物灾害的防治知识宣传,使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对生物灾害有一定的了解,从而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第四十九条 生物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措施:
(一)生物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应急小组,组织灭害救灾工作;
(二)建筑区划内局部出现有害生物、发生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该区域进行隔离,禁止人员进入,防治灾害扩散,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三)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业主、使用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已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应立通知政府相关卫生防疫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救治;
(四)生物灾害已对或可能对建筑物造成破坏的,应立即对建筑物内人员进行疏散,并对疏散人员进行有效隔离,防治疫情扩散;
(五)杀灭有害生物后,应立即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对有害生物遗体进行妥善处理,并对环境进行消杀灭菌处理。
(六)灾害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并及时向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发布,防止谣言传播。
第四节 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 自然灾害还包括: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
第五十一条 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的参照本章第一、二、三节制定;
第五十二条 自然灾害是突然、是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通常是剧烈的,其破坏力极大。持续时间有长有短。灾难包括了很多因素,它们会引起受伤和死亡,巨大的财产损失以及相当程度的混乱。一次灾难事件持续时间越长,受害者受到的威胁就越大,事件的影响也就越大。另一个影响灾难程度的主要特征,是人们是否获得了足够的预警。
自然灾害有许多重要的特征,它们突然、有力,无法控制,引起破坏和混乱,通常很短暂,有最低点,有时可以预报。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他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置上,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四章 事故灾害中的应急预案
第一节 治安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常见的治安事故主要有:打架斗殴,抢劫,盗窃,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携带、存放或生产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或市政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治安事故的处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治安事故的相关人员应由公安机关或政府其他机构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在处置治安事故不能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治安事故的预防: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受聘提供服务的建筑区划所在地派出所建立良好的关系,保持信息互通,建立治安事件报警联动机制;
(二)经常在建筑区划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营造文明守法的社区环境;
(三)加强对建筑区划公共公共秩序的维护,严格执行凭证出入、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四)提高警惕,发现有可疑人员或迹象,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追查到底;
(五)加强对秩序维护员的法制教育,使其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治安事故有一定的认识,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履行秩序维护职责;
(六)经常对秩序维护员进行防卫技能训练,锻炼身体的协调性和灵活性,增强攻防击打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 打架斗殴事件的应急预案
(一)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应迅速赶到现场,并劝阻斗殴双方离开现场,缓解矛盾;
(二)如当事人不听劝阻,或势态严重,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甚至有犯罪倾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合法的控制;
(三)控制中心应通过监控录像对当事人进行监控,并通知巡逻人员注意其动向,防止当事人逃逸,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
(六)疏散围观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进行保护,以便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
(七)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通知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救治;
(八)现场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
(九)在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
(十)对此次事故进行详细记录,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五十七条 盗窃事件应急预案:
(一)若发现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盗窃,应当立即当场抓获,并对犯罪分子进行控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如果盗窃行为已经发生,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对建筑区划各出入口、通道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当事人逃逸;
(三)对可疑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约束,并报告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设置警戒线,疏散围观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进行保护,重点是保护犯罪分子经过的通道、翻越的窗户台阶等,以便公安机关对盗窃事件进行调查;
(五)如是入室盗窃,室内无人,应立即通知业主赶到现场;
(六)现场目击人员应如实反映现场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
(七)在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
(八)对此次事故进行详细记录,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五十八条 抢劫事件应急预案:
(一)若发现犯罪分子正在实施抢劫时,应迅速制止。在制止犯罪的同时,应注意自身安全,当犯罪分子手持凶器时,应高声呼喊,呼叫附近秩序维护员和群众前来制止,抓获犯罪分子并立即报警;
(二) 如犯罪分子已逃离现场,要向目击者或当事人问清劫匪的人数、衣着颜色和逃走的方向,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堵截和报警, 同时呼叫控制中心,通过监控闭路电视追踪监视犯罪分子;如驾车逃跑者,应记下车牌号码并报警及拦车堵截;
(三)对建筑区划各出入口、通道进行严格控制,防止犯罪分子逃逸,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 设置警戒线,疏散围观人员,劫匪留下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保护抢劫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五)抢劫事件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通知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救治;
(六)警方未勘查现场或现场勘察未完毕,当班执勤秩序维护员不能离开现场。在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
(十)对此次事故进行详细记录,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五十九条 故意伤(杀)人事件应急预案:
(一)如发现歹徒正在作案的,应设法制服、阻拦歹徒,并召集各岗位秩序维护员配合。同时,迅速报警和报告项目经理或物业服务负责人。
(二)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通知附近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救治;
(三)设置警戒线,保护案发现场,疏散围观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歹徒留下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保护抢劫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四)对建筑区划各出入口、通道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歹徒逃逸,并通知监控中心密切监控各个区域,监视歹徒行踪;
(五)登记发现人和事主的情况,及时向发现者和周围群众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经过,并做好记录;
(六)案发时的现场人员一律不能离开,等待警方询问;
(七)向到现场的警方汇报案情,协助破案;
(八)警方未勘查现场或现场勘察未完毕,当班执勤秩序维护员不能离开现场。在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
(九)对此次事故进行详细记录,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六十条 建筑区划内其他常见治安事件及处理措施:
(一)在建筑区划内游荡或借口找人却说不出被访人姓名和详细住址,或接二连三敲住户家门,或一个个楼道按住户电子门。
处理措施:密切注意其举止,必要时可采取监视、盘问以及劝其离开等方式。
(二)发现身上带有管制刀具、钳子、螺丝刀、铁棒等工具。
处理措施:核查其携带工具的用途,如用途不明的,约束起来并送所在辖区派出所。
(三)携带物品繁多(如电视、音响等贵重物品),又无任何证明。
处理措施:暂时将人、物扣留,待其出具可靠证明后放行。如无法出具任何证明,即送交派出所。
(四)在偏僻、隐蔽处清理皮包或钱包。
处理措施:立即设法拦截,询问验证,如属盗窃、抢劫财物的,送交警方处理。
(五)自行车、摩托车无牌、无行驶证、无钢印、有撬损痕迹或将未开锁的自行车背走或提走。
处理措施:暂扣留人、车,待查明后放行,反之,送警方查处。
(六)机动车拿不出行驶证,说不出车牌号,没有停车证。
处理措施:暂扣人、物,待查明后放行,反之,送警方查处。
(七)遇到秩序维护员即转身远离或逃跑的人。
处理措施:设法阻截,用对讲机通知有关的大门岗、巡逻岗执勤人员协助将其擒获。
(八)低价出售物品,与实际价值相差较大。
处理措施:暂时扣留人、物,待查明后放行,反之,送警方查处。
(九)长时间一个人独处不离开。
处理措施:询问是否需要帮助,若非业主劝其离开,如有作案嫌疑要详细盘查。
(十)发现天台隔热层、消防栓箱内或自行车棚内等隐蔽地方藏有刀具、钳子、铁棒等工具。
处理措施:不动隐蔽的工具,采取伏击的方法,监视嫌疑人的行动,如发现作案,则将其擒获并扭送警方处理。
第二节 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十一条 建筑区划最常见的灾害是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是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人们在用火的同时,不断总结火灾发生的规律,尽可能地减少火灾及其对人类造成的危害。
燃烧的三要素: 可燃物、助燃物及着火源。
防火的主要措施就是: 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着火源。在火灾的预防中,平时要加强火灾防范工作:
第六十二条 火灾依据物质燃烧特性,可划分为A、B、C、D、E五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
E类火灾:指带电物体和精密仪器等物质的火灾。
第六十三条 根据公安部2007年6月26日下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火灾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预防和处置消防安全事故的主要工作是协组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消防队伍建设等。
第六十五条 消防安全事故的预防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建筑区划防火工作负责人、责任人,对相关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各岗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使岗位员工明确自己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掌握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根据各建筑区划实际设置配备消防器材设施,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定点存放,定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秩序维护。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在建筑区划开展丰富多彩的消防知识普及宣传,提高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使员工熟悉火灾发生的原理、灭火和伤员急救等知识,提高员工的防火、灭火技能,
(八)定期组织安全防火工作大检查,检查发现危险隐患并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做到逐项登记及时整改,做到整改措施、部门、人员、时间和复查,验收五个落实,建立完整的消防工作台帐;
(九)协组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建筑区划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第六十六条 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措施:
(一)当接到火警信号时,控制中心应立即就近通知巡逻秩序维护员前往查看,确认属实后,立即拨打“119”报告消防部门,上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或公司负责人,安排人员到路口或建筑区划入口对消防部门的车辆人员进行引导。报警人员应向消防部门详细报告火灾的现场情况,包括火场的单位名称和具体位置、燃烧物资、人员围困情况、联系电话和姓名等信息;
(二)打开所有通道,启动广播通知事故区域人员撤离,组织人员到各通道口;做好火灾现场人员秩序维护和无关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三)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立即把电梯迫降到底层,保证各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对起火区域的天然气、电源等进行关闭,防止火灾引发爆炸;
(四)对相关区域进行警戒隔离,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消防部门赶到前,火灾现场总指挥(项目经理或物业服务负责人)根据现场的情况对参与消防扑救的人员进行初步分工,分别成立灭火组、抢救组、供水组、后勤组等各个小组,做好消防队到来之前的辅助性工作:如火灾情况的调查、人员受困情况的初步估计、各消防设备的准备就绪、救灾道路的畅通等,并随时与消防队保持联系以汇报情况;
(六)在消防部门赶到前,组织秩序维护人员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就近原则运用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扑灭火源,灭火时应注意:
1、灭火人员应配备必要的自我防务工具,如防火服、或用水将自身淋湿等,要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火灾进行扑救;
2、针对不同的着火物质,选用正确的灭火装置;
3、救人第一,火势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时,应首先救人,特别是要注意抢救最危险者。
4、先控制、后消灭,即首先制止住大火蔓延势头,在扼制火势发展的基础上,集中优势兵力,迅速扑灭火灾。控制火势与扑灭燃烧是同时进行的,即在控制火势时灭火;在扑灭燃烧中控制火势发展,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取得最佳灭火效果;
5、事故现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时,应立即转移,防止火势扩大或发生爆炸。
(七)出现人员伤亡时候,应立即通知医疗救护机构,对伤员进行抢救;
(八)消防部门赶到后,消防队赶到时,现场总指挥(项目经理)应立即向消防队员详细汇报火灾情况,包括燃烧物资、人员围困情况以及前期扑救情况,协助消防队制订灭火扑救方案,以便消防部门迅速采取合理的扑救措施;
(九)积极协组消防部门灭火,随时为消防队员提供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为灭火扑救工作提供有效的建议,并随时听从现场总指挥的调度以参与灭火扑救工作中去,并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参与人员的急救护理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第六十七条 消防安全事故善后措施:
(一)协组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警戒封锁,保持现场和相关证据不被破坏;
(二)积极协组协组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原因及受灾情况进行调查,相关在场人员如实汇报事故现场情况;
(三)在得到公安消防部门的允许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
(四)环境维护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清理,扫除积水、清除损毁物;
(五)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对现场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特别是水、电、气等,在进行相关处理后,恢复其他区域的水、电、气供给;
(六)对此次事故进行详细记录,整理相关资料并存档,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六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的疏散自救方法:
(一) 熟悉环境,临危不乱:每个人应对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结构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时应做到了然于胸,而当身处陌生环境也应当养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的 习惯,便于关键时刻逃离现场;
(二)保持镇定,明辨方向:突遇火灾时应保持镇定,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尽量往空旷或明亮的地方和楼层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通过阳台,气窗等往室外逃生;
(三)不入险地,不贪财物:不要因为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浪费宝贵时间,紧记生命最重要;
(四)简易防护,掩鼻匍匐:往过有烟雾的路线,可采用湿毛巾或湿毯子掩鼻匍匐撤离;
(五)善用通道,莫入电梯:发生火情尽量使用楼梯,或利用阳台、窗台、屋顶等攀到安全地点,或利用下水管道滑下楼脱险;不可进入电梯逃生;
(六)避难场所,固守待援:如在房内侧手摸房门,感到烫手,千万不能开门,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窗门,用湿毛巾塞住门缝,不停用水淋湿防止烟火渗入,固守房间,等待救援;
(七)传递信号,寻求援助:被烟火围困时尽量在阳台、窗口(白天可用鲜艳的衣物在窗口晃动,晚上可用手电等物闪动或敲击物品发出声音求救)传递信号求救;
(八)火已近身,切勿惊跑:如果身上着火切勿惊跑和用手拍打,惊跑和拍打只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补充,促旺火势。正确的做法是,立即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住火苗,能及时跳入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更有效;
(九)缓降逃生,滑绳自救:高层楼层起火后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床单、窗帘等制成简易绳并用水打湿后,从窗户或阳台沿绳滑至下面楼层逃 生。即使跳楼应在消防员准备好逃生气垫并且要求楼层在四层以下才考虑这一方式。还可选择水池、软雨蓬、草地等,如有可能应先丢下大量棉被,沙发垫或打开大伞跳下。
第三节 设施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设施设备事故主要是由于对设施设备年久失修,造成设施设备老化,或因操作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
第七十条 建筑区划内设施设备事故常见的有:给排水系统故障、供配电系统故障、燃气输送系统故障、电梯系统故障、消防系统故障事故等。其特点主要有: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发展变化的多样性;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性;可以以科学的手段予以降低损失和危害。
第七十一条 设施设备事故的预防:
(一)设施设备在使用期限内,经过合理有效的维修保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出现安全事故;
(二)把好物业承接验收关,把质量验收作为物业设施设备的重要内容,认真、谨慎地进行查验工作,把物业项目在建造工程中的存在的问题消除在物业使用之前;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区划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系统的、科学的维修保养,建立科学的维保计划。对特种设施设备,应聘请相关的专业维保机构提供维保服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对建筑建筑区划内的所有设施涉笔登记造册,并随时记录使用、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四)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上岗证、操作证、岗位培训合格证等,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建筑区划设施设备管理工作负责人、责任人,对设施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岗位员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掌握科学熟练的操作技能,提高警惕,杜绝麻痹大意,树立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观念;
(六)应当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故障抢险器具、材料;制定设施设备故障事故处理预案;
(七)有计划地开展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八)定期在建筑区划内开展安全用水、用电、用气及电梯使用等知识的宣传,使业主、使用人掌握科学的设施设备使用知识,培养物业使用人的风险意识;
(九)适当引入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入购买公用设施设备保险、财产保险、公共责任险等。
第七十二条 设施设备事故的处置应注意:
(一)设施设备安全事故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人员被困或人身伤害的,坚持“解救人员第一,保障财产安全第二”的原则,立即解救被困人员,并通知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抢救;
(二)排除设施设备故障事故时,应注意证据保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以便事后确定事故责任方;
(三)对电梯、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故障事故的处理应在专业维保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当专业维保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其叙述事故的起因、严重程度、危害范围、紧急处置过程等详细信息,并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停水的应急预案
(一)市政管网计划停水
1、当接到停水通知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使用人停水信息,告之内容包括:实施停水的单位、停水的原因、时间和范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
2、提请业主、使用人提前储备用水;
3、如果停水时间太长,联系自来水公司送水。
(二)建筑区划内故障停水
1、接到停水信息后,立即通知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与自来水公司联系确认是否是市政管网的原因;
2、停水原因查明后,立即组织人员抢修;
3、如维修时间较长,应立即在建筑区划内显眼处张贴通告,告知相关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告之内容包括:停水原因、范围、预计修复时间等;
4、若停水时间太长,联系自来水公司送水;
5、事后查明有关停水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停电的应急预案
(一)市政管网计划停电
1、在收到供电部门发布的停电通知后,应在停电前三天在显眼处张贴通告,告知停电相关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告知内容包括:实施停电的单位、停电的原因、时间和范围及恢复供电时间等。并提请业主、使用人停电期间关闭所有电器;
2、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准备突发故障的排除及配合进行设备养护,并在停电前关闭相关设施电源;
3、停电前提前停止电梯运行,并提请业主、使用人暂时不要使用电梯;
4、停电后,迅速启动电机供电;
5、停电期间加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秩序维护,防止不法之徒浑水摸鱼;
6、电力恢复后,检查建筑区划各设备是否正常运作。
(二)建筑区划内故障停电
1、接到停电信息后,立即通知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与供电公司联系确认是否是市政管网的原因;
2、控制中心及时查看电梯内是否困人,如有,依照电梯困人应急预案处置;
3、停电原因查明后,立即组织人员抢修;
4、通知秩序维护人员加强停电区域的巡逻和各出入后的控制,查看是否电梯困人,是否出现其他事故;
5、关闭相关设备电源开关;
6、如维修时间较长,应立即在建筑区划内显眼处张贴通告,告知相关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告之内容包括:停电原因、范围、预计修复时间等;
7、供电恢复后立即开启相关设备,并检查公用电器、设备是否已恢复正常运行;
8、事后查明有关停水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负责人。
第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停气的应急预案
(一)市政管网计划停气
1、在收到供电部门发布的停气通知后,应在显眼处张贴通告,告知停气相关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告知内容包括:实施停气的单位、停气的原因、时间和范围及恢复供气时间等。并提请业主、使用人停气期间关闭所有燃气具;
2、停气期间建筑区划将转向集中用电,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加强对供电设施设备的检查,避免超负荷;
3、供气恢复后,加强建筑区划的巡查,如发现燃气泄露,迅速关闭相应气阀并进行处理。
(二)建筑区划内故障停气
1、接到停气信息后,立即通知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与燃气公司联系确认是否是市政管网的原因;
2、停电原因查明后,立即组织人员抢修;
3、如是因管网破裂导致停气,应立即关闭阀门,疏散相关区域人员,禁止使用明火,用水稀释燃气浓度。并及时通知燃气公司前来处理;
4、如维修时间较长,应立即在建筑区划内显眼处张贴通告,告知相关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告之内容包括:停气原因、范围、预计修复时间等;
5、停气期间建筑区划将转向集中用电,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加强对供电设施设备的检查,避免超负荷;
6、供气恢复后,加强建筑区划的巡查,如发现燃气泄露,迅速关闭相应气阀并进行处理。
7、事后查明有关停气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负责人。
第七十六条 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客户服务中心或控制中心在接到电梯故障信息后,应首先确认电梯是否困人,并通知相关维保单位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事故;
(二)若有乘客被困电梯,有闭路电视及电梯对讲机的,应把镜头移至该困人电梯,观察电梯内情况,并详细询问被困人有关情形,保持与被困人的联系,特别是老人、小孩、孕妇和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者要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
(三)通过与被困人的联系及现场查看,确定电梯故障停留楼层,立即组织进行人员施救:
1、故障电梯轿厢地面距门槛小于500MM时,可打开厅门和交相门解救被困人员;
2、故障电梯轿厢地面距门槛大于500MM时,抢修人员迅速到达电梯机房实施盘车救援。
3、遇有其他复杂情况,如安全钳已动作或者钢丝绳移位等,应由电梯公司专门人员处理;
(四)对救出的被困人员进行安抚,并了解其身体状况,对身体不适或受伤者者要及时进行救治;
(五)救出被困人员后,设置标识并进行故障的修复;
(六)如电梯的修复耗时较长,应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禁止使用故障电梯;
(七)故障排除后,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分析总结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七十七条 浸水、漏水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当接到浸水、漏水报修信号后,立即通知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确认浸水、漏水状况及原因;
(二)立即关闭供水总阀或采取相应方案制止;
(三)通知环境维护人员用吸水机、疏通、烘干机等排除积水;
(四)浸水、漏水影响重要设备使用的,应立即关闭相关设施设备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势态扩大;
(五)组织人员对浸水、漏水故障进行处理;
(六)处理完毕后,对事故现场相关证据进行保全,通知环境维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并恢复供水;
(七)如无法及时恢复供水的,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区域业主、使用人。并做好解释安抚工作;
(八)浸水、漏水事故处理完毕后,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分析总结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负责人。
(九)突发浸水、漏水事故时要注意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
1、及时将电梯升至不受水浸的安全楼层;
2、防止配电室即其他电器设备受浸。首先应切断或堵塞水源,并关闭相关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七十八条 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阻塞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接到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阻塞报修信息后,立即通知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员到位进行检查;
(二)检查堵塞原因,确定堵塞的位置;
(三)打开检查口,清理堵塞,并放水冲洗,直至能正常使用;
(四)处理事故时注意设立告示牌,提请过往的人员注意;
(五)处理完毕后,通知环境维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
(五)如无法及时恢复的,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区域业主、使用人;
(六)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阻塞事故处理完毕后,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分析总结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七十九条 消防系统故障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消防警钟误鸣
1、接到消防警钟鸣响信号时,应立即确认消防警钟鸣响的正确位置;
2、通知就近巡逻秩序维护员前往查看,确定是否发生火灾或警钟误鸣;
3、若确认是有效消防报警,按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4、若确认是消防警钟误鸣,通知控制中心重新设置警钟,并做好相关区域人员的安抚和解释工作;
5、通知消防设备维保单位检查和维修。
(二)消防花洒头爆裂
1、若发现消防花洒头爆裂渗水,应立即通知控制中心;
2、就近巡逻秩序维护人员迅速赶往现场查看,确认爆裂原因;
3、若是因为火警而爆裂,按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4、若是意外爆裂,通知控制中心静止警钟,并通知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关闭阀门,到场协助处理;
5、记录事故现场情况,保全相关证据,并拍照存案;
6、通知环境维护人员到场处理积水;
7、通知消防设备维保单位检查和维修。
第八十条 燃气泄露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接到有燃气泄露或疑似燃气泄露事故信息后,迅速通知就近秩序维护人员前往查看;
(二)现场人员应注意:
1、关闭对讲机、传呼机及手提电话;
2、切不可按(疑似)燃气泄露的单位或房间的门铃;
3、切不可开启(疑似)燃气泄露的单位或房间内的任何电器及使用室内电话;
(三)尽量开启相关区域的门窗,使空气流通;
(四)通知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关闭相关区域的燃气阀门;
(四)疏散撤离相关区域内的人员,对相关区域实施通道控制;
(五)发现煤气中毒者,立即施救,将其移至户外,呼吸新鲜空气,并通知医疗机构前往救治;
(六)必要时可用水冲等方式稀释燃气浓度;
(七)通知燃气公司对管网进行维修。
第四节 其他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第八十一条 建筑区划事故灾害还包括:交通事故、触犯国家法律的刑事事件等。
第八十二条 其他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的参照本章第一、二、三节制定;
第八十三条 其他事故灾害预防和处置,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第八十四条 对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范围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事故灾害的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靠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处理。
第五章 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预案
第一节 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十五条 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中国目前的法定传染病有甲、乙、丙3类,共37种。常见的传染病主要有流行性感冒, 霍乱、鼠疫、肺结核, 血吸虫病、沙眼,狂犬病等;主要传播途径有呼吸道传播、消化道传播、血液传播、体表传播等
第八十六条 传染病疫情的特点是有病原体,有传染性和流行性,感染后常有免疫性。有些传染病还有季节性或地方性。传染病的分类尚未统一,有些按病原体分类,有些按传播途径分类。
第八十七条 建筑区划内的传染病疫情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科学客观的态度,以政府相关卫生防疫机构为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加大建筑区划内的环境维护和宣传力度;
第八十八条 传染病疫情事件的预防和紧急措施:
(一)传染病的预防应采取以切断主要传播环节为主导的综合措施。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必须具备3个环节,即传染源(能排出病原体的人和/或动物)、传播途径(病原体传染他人的途径)及易感者(对该种传染病无免疫力者)。若能完全切断其中的一个环节,即可防止该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各种传染病的薄弱环节各不相同。在预防中应充分利用。除主导环节外对其他环节也应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各种传染病。
(二)在传染疾病高发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环境维护力度,对建筑区划内及周边进行定期消毒处理,开展灭鼠、灭蝇、灭蚊等工作,阻断传染疾病传播途径;
(三)定期联系相关卫生防疫机构,在建筑区划内开展传染性疾病防治宣传,使业主使用人了解基本的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四)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应注意多了解传染性疾病预防和处理的相关知识,树立忧患意识,发生疫情时,应在保障自身不被传染的前提下,开展防治工作;
(五)当发现传染性疾病或者疑似出现传染性疾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及时报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建筑区划内若出现经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的疫情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工作;
(七)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下,将建筑区划内发生的疫情情况、防治措施以及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所有人员,做好防范措施;
(八)协组相关部门对疫情感染区域进行隔离,设立警戒,禁止人员进去;
(九)根据相关机构的指导使用相应的药剂对疫情感染区周边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十)疫情期间,随时了解收集疫情防治最新信息,并向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发布;
(十一)在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权威的信息宣布疫情得到消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环境维护人员对相关区域进行彻底消毒;
(十二)在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解除警戒,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
第二节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十九条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不利于人体健康的物品而导致的急性中毒性疾病通常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由于进食被细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物,或摄食含有毒素的动植物如毒蕈、河豚等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疾病。变质食品、污染水源是主要传染源,不洁手、餐具和带菌苍蝇是主要传播途径。
第九十条 虽然食物中毒的原因不同 症状各异 但一般都具有如下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
(一)潜伏期短 一般由几分钟到几小时 食入“有毒食物”后于短时间内几乎同时出现一批病人 来势凶猛 很快形成高峰 呈爆发流行;
(二)病人临床表现相似 且多以急性胃肠道症状为主;
(三)发病与食入某种食物有关 病人在近期同一段时间内都食用过同一种“有毒食物” 发病范围与食物分布呈一致性 不食者不发病 停止食用该种食物后很快不再有新病例;
(四)一般人与人之间不传染 发病曲线呈骤升骤降的趋势 没有传染病流行时发病曲线的余波;
(五)有明显的季节性 夏秋季多发生细菌性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冬春季多发生肉毒中毒和亚硝酸盐中毒等
第九十一条 食物中毒事件事件的紧急措施:
(一)当建筑区划内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中毒事件时,发现者应立即向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或物业服务负责人汇报,并立即通知医疗机构;
(二)项目经理、公司领导立即赶到现场,掌握现场情况,首先查明是否食物中毒、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掌握第一手资料。
(三)将中毒人员立即送往附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四)控制中毒现场,同时封闭食品毒源,协助卫生防疫机构及公安机关查明食品中毒源,防止二次中毒;
(五)对相关区域进行警戒隔离,组织人员疏散、封闭食品中毒源。做好通风工作,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稳定相关人员情绪,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展;
(六)待生防疫机构及公安机关查明事故原因,并允许后,对制作现场及餐具、灶具、橱具进行清洗、消毒、通风,防止二次污染中毒。
(七)对冷藏、冷冻食品经防疫部门检验后方可食用。
(八)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结应急抢救工作的经验教训,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完善预案,并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三节 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十二条 建筑区划公共卫生事件还包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或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事件。
第九十三条 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的参照本章第一节制定;
第九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物业服务企业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对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做好建筑区划内的环境维护和消杀灭害工作;
第九十五条 对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范围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以政府相关卫生机构为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六章 社会安全事件中的应急预案
第一节 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十六条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间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
第九十七条 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政府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等的局部骚乱。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
第九十八条 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有:
(一)数量增多,规模扩大;
(二)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
(三)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
(四)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
(五)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
(六)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
第九十九条 鉴于群体性事件的上述特性,在处理预防和处理建筑区划内群体性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紧紧依靠当地政府部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应合法、理性、克制,讲究方式方法和技巧,切忌与群体性事件的主题发生正面冲突,导致事态扩大。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到发现事态迅速制止。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维护职责。
第一百条 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紧急措施:
(一)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文明、守法的社区环境;
(二)规范服务、诚信履约、依法经营,避免应物业服务不到位引起建筑区划内的矛盾,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员工的政治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让员工掌握一定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技巧;
(四)定期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的法制意识,正面宣传社会的和谐面及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
(五)加强与建筑区划所在地街道办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机关的联系和沟通,配合其开展相关有利于社区和谐、社会稳定的工作;
(六)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现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七)发生群体性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但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对对方的挑衅行为,应保持克制;
(八)及时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无关人员、围观人群进行疏散,并设立警戒,制止无关人员靠近现场。避免现场骚乱,防止事态扩大;
(九)密切监控事态发展情况;
(十)出现伤人、纵火、损毁公物等过激行为时,秩序维护人员应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伤员救护、灭火、保护物质;
(十一)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公安人员汇报现场情况,内容包括:事件的起因、经过、影响范围、组织成员等;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公共秩序。
(十三)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以后,对事件现场及证据进行保全,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十三)调查取证完毕后,在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正常公共秩序。
第二节 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一条 社会安全事件还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的参照本章第一节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 社会安全事件关系到社区稳定和社会安全,因此在建筑区划内的社会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中,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靠当地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对法制宣传工作,做好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处置社会安全事件事件时的手段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本指引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一百零六条 本指引供物业服务企业参考使用,在实际操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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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0 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