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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区城市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化建设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完善社区功能,提高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水平,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市政府《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锡政发[2000]298号)、《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锡政发[2004]9号)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城镇社区建设的意见》(锡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新建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标准,合理配置新建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
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
本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社区服务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区城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设置,原则上按每2000户左右设置一处居委会,其社区服务用房按25平方米/百户配置,最少不得低于50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办公室、青少年活动室、老年活动室、警务室、党建活动室、社会保障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服务站(帮扶救助)等。
(二)商业服务用房。住宅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配套商业服务用房,并应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0.3‰(最少不低于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居委会专营商业用房,其产权归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所有,用于出租经营,所得收入专项补充居委会日常运转经费。
物业管理用房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
(三)文化体育配套设施。
1.文化体育活动用房配套标准:住宅区建设规模小于1000户的按150~200平方米/千人配套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其中:文化活动用房建筑面积75~100 平方米,(其中含图书阅览室建筑面积30 平方米),体育活动用房建筑面积75~100 平方米。建设规模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300人,增加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建筑面积20~40 平方米,其中:文化活动用房建筑面积10~20 平方米,体育活动用房建筑面积10~20 平方米。
2.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配套标准:住宅区建设规模小于1000户的按100~200平方米/千人配套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建设规模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300人,增加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20~40 平方米。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主要是指文化场地、健身场地、网球场、篮球场、门球场等。
(四)新建住宅汽车库配套标准
1.别墅项目户均配套不少于2个汽车位;
2.商品住宅项目户均配套不少于1.2个汽车位;
3.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安置用房项目每户配套不少于0.8个汽车位。
(五)教育设施。住宅区应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300米的要求,必须配置托儿所及幼儿园。小学、中学由政府按城镇建设规划和教育布局规划统一布局设置。
(六)其他未明确的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严格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93)、省、市有关规定及区城镇组团规划要求执行。
区规划、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在确定土地拍卖、规划建设审批时,应明确公建配套要求,并按以上标准严格控制。
区发展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消防、房管等部门必须在办理新建住宅区销售许可证及竣工综合验收时,严格把关。

二、规范程序,加强公建配套交接管理
凡新建住宅区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后,必须按以下规定实行交接管理:
(一)交接资料的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住宅区交接管理资料,交接条件成熟的,交接工作可与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同时进行。
住宅区交接管理资料应当包含:
1.交接登记表;
2.公建配套项目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表;
3.公建配套项目竣工图;
4.公建配套项目合格证明和交接管理方案;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交接管理程序。区建设局应当在收到住宅区交接管理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建设、规划、房管、市政公用、公安、教育、民政、卫生、文体、镇、街道、社区居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交接管理小组。
2.交接管理小组听取建设单位汇报住宅区公建配套项目建设情况及交接管理方案;审阅有关资料、图纸;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交接管理意见。
3.交接管理方案通过后,由区建设局根据《关于加强全区城镇社区建设的意见》以及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发给住宅区交接管理意见书。
(三)配套用房的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区建设局《住宅区交接管理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移交配套用房:
1.社区办公室、青少年活动室(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党建活动室、社会保障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服务站(帮扶救助)、居委会专营商业用房、警务室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用房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
2.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供电用房、自来水泵房、路灯配电房、燃气调压站、环卫中转站等按区建设局核发的住宅区交接管理意见书的规定,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管理,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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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6240 次     2008/9/24 13: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