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设局文件
延州建房字[2007]8号
各县(市)物业办: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新建住宅小区逐年增多,环保节能产品越来越多地被广大业主所认可与应用。但在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管理上却出现了太阳能热水器经销商同小区物业公司(或开发公司)联手包揽控制小区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安装的现象,侵犯了业主利益,造成多起群众上访。
为规范和加强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管理市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安装上采取强制措施,已经做的应立即撤消。
2. 预留在墙体内的太阳能管道价款应核定在建安成本中,不允许单独收取。
3. 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应由业主自由选择,是否允许应以“业主公约”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为准。建议同一栋楼安装统一品牌。
4.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参与太阳能热水器的销售与安装。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从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事宜应在“业主公约”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方式、品牌价格、保修责任等事宜加以约定,并对所推荐的太阳能热水器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品牌)的市场价格。
5. 各县(市)物业办要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对所辖区域的住宅小区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发现有违上述精神的做法应立即更正,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于9月15日前上报州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办公室
延边州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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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5 11: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