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泉价[2007]116号
泉州市有关物业企业、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
根据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泉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现将《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及《泉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印发给你们。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分为五个等级,服务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日常养护、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五个方面。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在合同中确定。
以上规定自2007年 10月1日起执行。现行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至合同期满或业主大会成立之日止。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一:《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附件二:《泉州市物业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级别对照表》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泉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收 服务等级
费
标
准
住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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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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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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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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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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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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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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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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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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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0.5
|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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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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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电梯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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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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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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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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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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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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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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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住宅的
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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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住宅的
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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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住宅的
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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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住宅的
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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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住宅的
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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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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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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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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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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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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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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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不含电梯电费分摊,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暂定为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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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 9: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