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物管[2004]7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办法》对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行政管理工作,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法实施资质监管和行政执法,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完善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进物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分业经营,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二、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按规定进行核定,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三级资质核定,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发证;一级、二级资质核定,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资质年检的三级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持以下资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年检;一级、二级企业向相应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年检。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报告书(一份);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四)全部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况。
四、申请资质变更的三级企业,持以下资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变更;一级、二级企业向相应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份);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四)董事会或职代会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复; (五)变更原因说明书。
五、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资质备案,备案结果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备案后的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或发生有关变更后重新备案。
(一)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一份);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四)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五)管理的本市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六、本市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区(市)、县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七、本通知执行前取得三级、四级或临时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在2004年12月31日到期的,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申请资质核定;资质有效期在2005年1月1日之后到期的,在2005年资质年检时按规定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资质核定。
八、取得资质的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结果由市房产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本通知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市房产管理局原《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成房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阅读:
8418
次
2008/7/25 12: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