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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房屋产权转移过程中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成监管[2005]07号)





成监管[2005]07号

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

    为切实保障广大购房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真正建立起覆盖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长效保障机制,根据《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房屋产权转移过程中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始,凡1999年1月1日后办理所有权分户登记的房屋或1999年1月1日后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房改房,符合专项维修资金建立范围,办理过户手续前没有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电梯)2.5%(有电梯)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原来没有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足额缴纳后,方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有证据证明系1999年1月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产权转  移时可以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二、房屋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一般由房屋受让方负责缴存。

   三、办理产权转移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需持以下证明资料:

    ①房屋产权证明;②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产权转让证明;③ 房屋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证明;④专项维修资金转让协议;⑤专 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材料;⑥缴存主体身份证明。

     房屋产权转移前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不需提供第④ 、 ⑤项资料。

    四、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转移时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宣传,实施前应当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让业主和房屋中介机构及时了解房屋产权转移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相关情况,并做好业主的解释工作。

    五、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对房屋产权转移专项维修资金建立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市监管办反映,配合做好产权转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监管工作。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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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886 次     2008/7/23 9: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