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价经发[2004]28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
哈尔滨市物价局于1999年11月1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居民进户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哈价经发[1999]14号),对规范进户收取供热费,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以及随着近年来供暖体制改革的深化,文件中对供暖费的要求已不适应,有必要进行调整。为此,现就调整进户时收取供暖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新建住宅在供热期前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一个月的费用。
2、新建住宅在供暖期间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可以按实际供暖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半个月供暖费,15天以上收1个月供暖费。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民进户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哈价经发[1999]14号)第一条进户费中的第一款第2项有关房屋供暖收费的规定废止。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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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7 14: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