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2004年元月发布 2004年元月实施
芜湖市房地产业协会住宅室内装饰专业委员会
前 言
本标准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本标准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合同中质量依据。
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项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J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和QB/T6061-97《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中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工程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芜湖市房协住宅室内装饰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芜湖市房协住宅室内装饰专业委员会、上海同济芜湖分公司、芜湖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装饰分公司。芜湖市创佳装饰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荣欣(芜湖)家装有限公司、芜湖鼎艺空间营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于2004年1月1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芜湖市房协住宅室内装饰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2 基本原则
2.1 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的,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相应规范施工。
2.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得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
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3 给排水管道
3.1 基本要求
3.1.1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件。
3.1.2 施工前需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不道工序施工。
3.1.3 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3.1.4 管外径在25㎜ 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 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管道采用热接时,接口处应平直无缝。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3.1.5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3.1.6 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
3.1.7 各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3.2 验收要求和方法
3.2.1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龙头、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3.2.2 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连接处均无渗漏。采用断开加压方法,检查有无渗漏。
3.2.3 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 。用钢卷尺检查。
4 电气
4.1 基本要求
4.1.1 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于室内负荷相匹配,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4.1.2 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规定进行施工,线路和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气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
4.1.3 室内布线除通过空心楼板外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4.1.4 照明及电热负荷线径截面积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4.1.5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4.1.6 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 。
4.1.7 电暖器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溅式。
4.1.8 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 。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 。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M,开关不宜装在门后。同一室内高度必须保持一致。
4.1.9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4.2 验收要求和方法
4.2.1 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4.2.2 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采用目测和手动的方法检查,并采用电路测试的专用工具检验插座上相线、零线和地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4.2.3 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距离按表1的规定,并用钢卷尺进行检查。
表1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隔距离 ㎜
类别
位置
|
导线与燃气管之间距离
|
电气开关接头与燃气 管间距离
|
同一平面
|
≥100
|
≥150
|
不同平面
|
≥50
|
4.2.4 施工完毕,应进行电器通电和灯具试亮试验,验证开关、插座性能是否良好。
5 抹灰
5.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采用测的方法验收。
5.2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2的要求。
5.3 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声,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200㎝2为合格,全数检查。
6 镶贴
6.1 墙面镶贴
6.1.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验收。
表2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验收方法
|
量具
|
测量方法
|
表面平整度
|
≤4
|
2M靠尺和楔形塞尺
|
每室测量不少于两处,取最大值
|
立面垂直度
|
≤5
|
2M托线板
|
每室随机选一面墙,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
阴阳垂直度
|
≤4
|
阴阳角方正度
|
≤4
|
用方尺和楔形塞
|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
6.1.2 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空鼓声应小于200㎝2。
6.1.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3 规定。
表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验收方法
|
石材
|
墙面砖
|
量具
|
测量方法
|
表面平整度
|
≤2.0
|
≤1.0
|
1M靠尺、楔形塞尺
|
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不少于两处,取最大值
|
垂直度
|
≤3.0
|
≤2.0
|
1M托线板
|
|
|
|
|
|
|
|
|
|
|
|
|
|
|
|
|
6.2 地面镶贴
6.2.1 基本要求同6.1.1。
6.2.2 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不得有空鼓声。
6.2.3 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6.2.4 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材料。
6.2.5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6.3 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表4 地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验 收 方 法
|
量 具
|
测量方法
|
表面平整度
|
≤2.0
|
2M靠尺、楔开塞尺
|
每室测量不少于两处,取最大值
|
接缝高低
|
≤0.5
|
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
接缝平直
|
≤2.0
|
拉线、钢直尺
|
缝隙宽度
|
≤2.0
|
钢直尺
|
7 木制品
7.1 壁橱及吊橱
7.1.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橱具螺丝或结构螺丝结构。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片下口位置平行。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7.1.2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壁橱及吊橱制作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验收方法
|
量具
|
测量方法
|
壁 橱 吊 橱
|
橱门缝宽度
|
≤1.5
|
楔形塞尺
|
每橱随机选门一扇,测量不少于两处,取最大值
|
垂直度
|
≤2.0
|
线锤、 钢卷尺
|
对角线长度 (橱体、橱门)
|
≤2.0
|
注:本表指标以1M为基础,超过1M以百分比类推
|
注:本表指标以1M为基础,超过1M以百分比类推
7.2 护墙板
7.2.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毛刺和飞边,木纹朝向一致,缝口紧密,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护墙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护墙板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呈45°角连接。采用目测及手感的方法验收。
7.2.2 护墙板的尺寸偏差及验收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护墙板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
项目
|
允许偏差
|
验收方法
|
量具
|
测量方法
|
上口平直度
|
≤3
|
5M拉线
|
每面至少测量两处,取最大值
|
面板垂直度
|
≤2
|
线锤和钢直尺
|
表面平整度
|
≤1.5
|
1M靠尺和塞尺
|
面板间隙宽度
|
≤2.0
|
钢直尺
|
7.3 木地板
7.3.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磨平、砂光、无毛刺等现象。木阁栅应牢固,间距应符合要求。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10㎜ 的伸缩缝,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7.3.2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允许偏差验收方法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验 收 方 法
|
量 具
|
测量方法
|
表面 平整度
|
长地板
|
≤2.0
|
2M靠尺、 楔形塞尺
|
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每室至少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
拼花地板
|
≤2.0
|
四面企口地板
|
≤2.0
|
缝 隙 宽 度
|
长地板
|
≤1.0
|
拼花地板
|
≤0.5
|
拼花预制块
|
≤0.2
|
四面企口地板
|
≤0.2
|
地板接缝高低
|
≤0.5
|
注:本表所列允差适用于柚木、柞木、水曲柳树种的地板,其他树种的地板可参照执行
|
注:本表所列允差适用于柚木、柞木、水曲柳树种的地板,其他树种的地板可参照执行。
7.4 细木工
7.4.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7.4.2 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细木工制品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验收方法
|
量具
|
测量方法
|
窗台板 窗台盒
|
两端高低差 两端距窗洞 长度差
|
≤2
|
水平尺和 楔形塞尺
|
全数检查
|
≤3
|
钢卷尺
|
踢脚板、顶角线
|
下沿口平直
|
≤3
|
5M拉线、钢卷尺
|
门、窗套
|
内侧平直
|
≤3
|
8 门窗
8.1.1 材料要求和验收方法
铝合金窗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1.4㎜ ,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2.0㎜ 。检验时,壁厚用精度为0.02㎜ 游标卡尺测量。
8.1.2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
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
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及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检验时对照设计图纸和文件,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
8.1.3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
8.2 PVC塑料门窗
8.2.1 材料要求及验收
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加型钢,增强型钢的壁厚应不小于1.2㎜ 。
8.2.2 基本要求及验收方法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
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及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检验时对照设计图纸和文件,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
表9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验收方法
|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之差
|
≤2000
|
±2.0
|
用钢卷尺测量,随机抽查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
>2000
|
±3.0
|
门、窗框槽口对边之差
|
≤2000
|
±2.0
|
>2000
|
±2.5
|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
|
≤2㎡
|
±1.0
|
>2㎡
|
±1.5
|
门窗框(含拼樘料垂直度)
|
±2.0
|
用线锤和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进行测量
|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
±1.5
|
用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进行测量
|
门窗开启力, N
|
≤60
|
用100N拉力测试仪抽查不少于两扇,取最大值
|
门窗横框标高
|
≤5
|
用钢卷尺任测两处,取最大值
|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5
|
用线锤和钢卷尺任测两处,取最大值
|
双层门窗内外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
≤4
|
用钢卷尺任测两处,取最大值
|
8.2.3 PVC塑料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符合表10的规定。
8.3 木门窗
8.3.1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1的规定。
9 吊顶
9.1 基本要求及验收方法
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
陷。粘贴固定的罩面板不应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应有漏、透、翘等现象。吊顶位置应准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顶、木龙骨时应进行防火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防火处理。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表10 PVC塑料门窗的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验 收 方 法
|
量 具
|
测量方法
|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尺寸之差
|
≤2000
|
≤3
|
用3M钢卷尺
|
每室随机测两处,取最大值
|
>2000
|
≤5
|
门窗框(含拼樘料)垂直度
|
≤2000
|
≤2
|
线锤和水平靠尺
|
>2000
|
≤3
|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
≤2000
|
≤2
|
水平尺
|
>2000
|
≤3
|
门窗横框标高
|
≤5
|
用1M钢直尺
|
双层门窗内外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
≤4
|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5
|
线锤、钢直尺
|
注:本表所列量具精度均为1㎜
|
表11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验 收 方 法
|
量 具
|
测量方法
|
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3
|
托线板和钢卷尺
|
全数检查
|
框对角线长度差
|
≤2
|
钢卷尺
|
框与扇、扇与扇接触 高低差
|
≤2
|
用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
门、窗扇与框的留缝 宽度
|
1.5~2.5
|
楔形塞尺
|
门扇与地面留缝宽度
|
内门
|
6~8
|
卫生间
|
10~12
|
厨房间
|
9.2 罩面板、吊顶的安装尺寸偏差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2的规定。
10 花饰
10.1 外观及验收
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清晰,接缝严密,花饰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棱掉角等缺陷。采用目测和手摇的方法验收。
10.1.1 花饰安装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2 罩面板、吊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方法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验 收 方 法
|
量 具
|
测 量 方 法
|
表面平整
|
≤2
|
1M钢直尺、 楔形直尺
|
随机测一处垂直的两个方向, 取最大值
|
接缝平直
|
≤3
|
5M拉线、 钢直尺
|
拉线检查,不足5M拉一次,超过5M拉两次,随机测至少两处,取最大值
|
压条平直
|
≤3
|
接缝高低
|
≤1
|
钢直尺、 楔形塞尺
|
随机测量不少于两处,取最大值
|
压条间距
|
≤2
|
随机测量不少于两处,取最大值
|
吊顶水平
|
±5
|
表13 花饰安装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
项 目
|
允 许 偏 差
|
验收方法
|
条形花饰
|
水平方向全长
|
≤3
|
目 测
|
垂直方向全长
|
≤3
|
单独花饰
|
位置全长
|
≤10
|
11 涂装
11.1 溶剂型涂料
11.1.1 清漆
清漆涂刷质量及验收应符合表14规定。
11.1.2 混色漆
混色漆涂刷质量要求及验收应符合表15的规定。
11.2 水乳性涂料
墙面、顶面平整,无掉粉、起波、漏刷等现象;无明显色差、泛碱、返色、刷纹;无显著砂眼、流坠、起疙、溅沫。检验应在涂料干燥后,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表14 清漆涂刷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
要 求
|
验 收 方 法
|
木纹清晰、棕眼刮平
|
应在涂料实干后,正视目测或手感。
|
平整光滑
|
裹楞、流坠、皱皮大面小,小面明显处无
|
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
|
不允许有漏刷、脱皮、斑纹
|
表15 混色漆涂刷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
要 求
|
验 收 方 法
|
透底、流坠、皱皮大面无,小面明显处无
|
应在涂料实干后,目测或手感。允许偏差用精度为1㎜ 的钢直尺测量,分色线装饰线在5M的长度内检查。
|
平整、光滑均匀一致
|
分色裹楞大面无、小面允许偏差不大于2㎜
|
装饰线分色线偏差不大于2㎜
|
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
不允许有脱皮、漏刷、泛锈
|
12 裱糊
裱糊壁纸(布)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裱糊壁纸(布)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 ㎜
要 求
|
验 收 方 法
|
色泽一致无明显色差
|
应在裱糊干燥后进行,目测
|
花纹图案吻合恰当
|
与顶角线、踢脚板拼接紧密无缝隙
|
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
|
阴阳转角棱角分明
|
表面无皱折、污斑、翘边、波纹起伏
|
壁纸垂直度3M内,不大于4㎜
|
用3M钢卷尺、楔形塞尺
|
每室随机测量两处,取最大值
|
壁纸(布)接缝不大于0.5㎜
|
用游标卡尺
|
注:半年内不应出现上述缺陷
|
13 卫浴设备
13.1 基本要求和验收
卫生洁具外表应洁净无损坏。卫生洁具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松动;排水畅通无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灵活。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安装完毕后进行不少于2h盛水试验无渗漏,盛水量分别如下:便器高低水箱应盛至板手孔以下10㎜ 处;各种洗涤盆、面盆应盛至溢水口;浴缸应盛至不少于缸深的三分之一;水盘应盛至不少于盘深的三分之二。
13.2 卫生洁具安装的一般规定
13.2.1 卫生洁具的给水连接管,不得有凹凸弯扁等缺陷。
13.2.2 卫生洁具固定应牢固。不得在多孔砖或轻型隔墙中使用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
13.2.3 卫生洁具与进水管、排污口连结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坐便器应用膨胀栓固定安装,并用法兰圈和硅酮胶连结密封,底座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浴缸排水必须采用硬管连接。
14 质量验收及判定
14.1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双方签字验收。
装饰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
14.2 质量判定
14.2.1 在判定中涉及安全重要使用性能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三项分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其余分项目90%以上合格,则判该装饰项目质量合格。
14.2.2 若在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施工方应进行整改,整改后对不合格项次进行复验,直至达到要求。
15 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自交付使用日起一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
(提示的附录)
住宅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记录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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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测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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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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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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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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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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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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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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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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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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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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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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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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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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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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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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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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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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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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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壁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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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墙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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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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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木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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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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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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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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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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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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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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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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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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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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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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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色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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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乳性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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裱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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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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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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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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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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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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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竣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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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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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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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复测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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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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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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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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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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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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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2 16: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