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 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并纳入石家庄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人员。
石家庄物业管理专家任职资格为三年。
第三条 物业管理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专家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内五区、高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做好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服务和推荐、核实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专家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或本人自荐产生。本人必须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学术理论研究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专业论文;
(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五年以上,代理过5起以上涉及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
(三)从事物业服务工作八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所管项目有达到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的经历;
(四)在物业管理行业或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一份。申请人对填报资料真实可靠进行承诺。
市、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经认定确定为物业管理专家的,记入石家庄物业管理专家名册并进行公布。
第七条 物业管理专家受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参与以下活动:
(一)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工作;
(二)市住宅物业服务的社会评价工作;
(三)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工作;
(四)市物业管理企业业绩的评定工作;
(五)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和咨询工作;
(六)市、区主管部门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专家因故不能参与以上工作,应及时向委托方书面说明原因。
第八条 物业管理专家可以以石家庄市物业管理专家的身份参加社会活动,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言论和文章;可以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布的物业管理法规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石家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
(一)本人自愿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任职资格届满的;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六)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职能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七)其他经市、区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情形。
第十条 物业管理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当事人是近亲属,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二)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招投标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
8232
次
2008/5/30 17: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