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元新闻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  《乌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2〕36号)自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物业企业管理不到位,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小区物业无人管理及脏、乱、差等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乌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加强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乌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由市建委负责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检查处理工作,同时各区要纳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社区建设管理。各区政府及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物业管理作为当前房地产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把推广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对已建成的小区,要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召开业主大会,尽快组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要进一步推进物业招投标制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合同制度,不断完善业主自治与物业公司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维修基金收缴、使用、监管制度。为了保证维修基金收缴存储、使用监管的连续性,将维修基金由原来区房管部门核算记账到户及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存储,调整为住房维修基金的收缴、记帐、存储、使用、监管全部由各区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并由各区建设房管部门直接委托国有专业银行存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再承担全市维修基金存储工作。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登记中心凭区房产部门维修基金交缴证明,为买房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前期物业管理是物业从建设到管理顺利衔接的关键环节,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物业管理用房,并办理全体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移交所有小区工程建设资料。
    四、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服务项目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业主在没有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时,原物业公司不得随意退出或减少物业服务项目。要加强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在企业年检时首先由各区建设房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年检。
    五、进一步加大对物业管理的宣传力度,促使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各新闻媒体要重视物业管理宣传工作,通过宣传规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使广大群众了解物业管理是一种双向选择的有偿服务,是一种消费。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约定服务项目搞好服务,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业主要主动交纳物业管理费,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积极配合搞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共同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键字查询:内蒙古 乌海

阅读: 7295 次     2008/5/20 9: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