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房局〔2007〕231号 发布日期 2007-09-30
各区、县(市)建设(房管)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我市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经调研,我局制定了《杭州市XXX小区(大厦)议事规则》和《杭州市XXX小区(大厦)管理规约》二个示范文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局,以便于修改完善。示范文本登录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网站: www.hzfc.gov.cn。
附件:
1、《杭州市XXX小区(大厦)议事规则》
2、《杭州市XXX小区(大厦)管理规约》
附件1:
杭州市XXX小区(大厦)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宗旨
本议事规则旨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业主可以自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当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并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讨论决定是否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十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审议是否授权业委会进行诉讼;
(十三)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小组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增补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本物管区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二)有下列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的业主提议;
2、业主委员会缺少人数超过20%以上的;
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进行处理的。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程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会议筹备工作
1、 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
2、 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3、 核实业主身份;
4、 将议题和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 在会议召开15天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6、 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天,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 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五)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其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本房屋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分,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人数
根据实际情况,本物业设业主委员会 人(5人以上单数)。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报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委,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
(二)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小区(大厦)议事规则》和《小区(大厦)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 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2、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天送达每位委员;
3、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天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4、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5、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6、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二)下列情况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2、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3、经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天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五)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七)物业区域内,有下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业主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
2、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3、违章搭建、侵占共用通道;
4、拒付物业费;
5、 ;
第十五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 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 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 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本物业采用以下第 方式:
(一)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
(二)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益中支出。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额度,但不得超过服务收费总额的1%。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 。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四章 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附件2:
杭州市XXX小区(大厦)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坐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2 、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 、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 、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 、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 、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 、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第十条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不按次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0 、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2、 ;
13、 ;
14、 ;
1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自觉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 %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不足, %用于业委会活动经费, %用于电梯、水箱、水泵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 。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4、 ;
5、 。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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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5 9: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