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市发改价〔2005〕122号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05〕80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制订了《绍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办法》体现“前期管理、后期放开”的精神,即普通住宅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自主管理作用,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新《办法》执行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会有较大幅度提高,为避免矛盾,对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执行新标准的理由,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执行,核准后的收费标准作为一次性过渡期标准执行,直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定物业服务企业。对非普通住宅小区或业主委员会已组建的普通住宅小区,需调整原由价格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提高标准的理由和企业盈亏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普通住宅小区或业主委员会已组建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本《办法》公布的标准仅供参考。
四、对民政部门和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等经济困难住户,物业服务收费可以给予适当照顾减免。
五、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车辆停泊服务费、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等标准同时公布。
原绍兴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价房[1999]54号)和《绍兴市物价局关于〈绍兴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绍市价房[2001]60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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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3 15: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