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6]2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要按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以及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公布政府指导价时,必须明确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包含的具体内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经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通过价格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标准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上述内容及特约服务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八、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余泥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等费用的具体标准。除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它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九、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阅读:
9370
次
2008/5/12 1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