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通告〔2005〕5号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房屋装修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装修是指为改善居住、经营环境,对居住的房屋、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处理的活动。
二、从事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各税。对不能准确提供实际收入的,应按地税机关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
三、房屋装修税收实行按工程项目管理,由地税机关委托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征收,上述单位应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应对其颁发委托代征证书,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应督促上述单位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四、从事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向受托代征单位送报有关资料,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对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施工队伍,受托代征单位应责令其提供税收担保,并开具地税机关提供的专用收据,或提交地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装修工程结束后,从事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业主提供合法的建筑安装发票,业主必须将发票保管备查。
六、地税机关应对受托代征单位加强业务辅导和管理;受托代征单位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委托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服务,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地税机关报解税款。
七、从事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隐瞒装修业务、偷逃税款的行为,知情人有向地税机关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地税机关应及时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属实的,地税机关应给予奖励。
八、从事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向受托代征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受托代征单位应提请地税机关对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仍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从事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常德市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通告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通告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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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 1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