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问题的函
各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问题的函》(苏价服函[2004]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问题的函
各市物价局:
近来,一些市县价格部门就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是否计入房价问题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根据1999年1月1日起生效的,由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鉴于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不应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因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苏政办发[1998]106号中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规定,应以国家两部文件为准。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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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7 1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