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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房产局:
为了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制定了《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也可
参照执行。
附:《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暂行)》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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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暂行)
一、招标筹备
实施主体:物业建设单位(招标人)
工作内容:根据《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项目,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完成招标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成立招标机构。物业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成立招标小组;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编制招标文书。文书主要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招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
监督单位:市、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招标人完成招标筹备工作后,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主要包括:开发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定位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采取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在邀标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三、发布招标公告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市、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属公开招标的物业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将已经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在“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网”或“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网”上统一发布,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属于邀请招标的物业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
实施主体:投标申请人、招标人
监督单位: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五、发放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答疑会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
(一)招标人发出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
(二)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三)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四)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实施主体:投标人
监督单位: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七、开标、评标
实施主体: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
监督单位:市、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于开标前半天内持委托证明、投标人清单在市、区房产主管部门监督下,在武汉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库内随机抽取占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市房产主管部门通知评委在指定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进行评标。
(二)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2.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三)评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将评标分值进行统计,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八、定标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次排序确定中标人后,在“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网”或“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网”公示5日,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合法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内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九、中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十、签订合同及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中标人
监督单位:区房产主管部门
工作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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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5 15: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