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房安[2000]180号
各区房地局、房地产公司,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市直属房地产公司、市教委基建处:
为配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的实施,结合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际,市房地局决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按新的撰写格式制作《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书》(样式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书》统一采用微机制作,A4幅面。
二、《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书》由“房屋概况”、“鉴定目的”、“房屋总平面图”、“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构件检查情况”、“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危险房屋评定测算表”等部分组成。
三、“房屋概况”部分中的“鉴定部位”栏按鉴定范围,填写整栋房屋或进行房屋局部鉴定的层数、单元号、房号等;“鉴定面积”栏填写鉴定部位的建筑面积;“现用途”、“原设计用途”栏按房屋实际用途填写;“委托日期”栏按鉴定单位收到申请人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的日期填写;“备注”栏应简介房屋的维修、加固及改建情况。
四、“鉴定目的”部分按“部分按“房屋安全等级评定”、“房屋损坏成因分析”填写。
五、“房屋构件鉴定结论”部分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的要求分类填写,应包括构件名称、部位、构件损坏情况、鉴定结论、对照标准条款、危险构件数量以及相应的构件总数等内容。
六、“鉴定结论及处理意”栏填写房屋安全等级(A、B、C、D)及对应的安全结论(非危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整栋危房),鉴定结论为非危房的应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房屋完损等级;鉴定目的为损坏成因分析的,应写明房屋损坏成因。要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提出房屋处理意见。
“鉴定人”栏由两名以上取得《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的鉴定人员签字,“审核人”栏由鉴定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各区鉴定站在“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栏中盖鉴定单位公章和各区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在该栏中盖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七、各区房地局由分管领导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并加盖区房地局公章;市房屋安全鉴定站由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危险房屋评定表”作为存档鉴定书的材料之一,可不发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单位(人)。
九、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其他撰写要求,仍按《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书》撰写要求的通知》(武房住[1991]119号)的规定执行。
二○○○年十月十二日
阅读:
8622
次
2006/1/25 1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