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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330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小区办:

 

 

    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人按照《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和《关于非异产毗连结构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0]第69号)规定标准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以及房改房的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照《关于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9京房资中心分字第278号)规定标准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二、产权人在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后,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再向产权人收取《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规定的大修费和38.7%的房屋公共部分中修费。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收取196号文件规定的61.3%的自用部位中修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取,也不得向产权人另行收取。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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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621 次     2005/11/5 17: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