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元新闻

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 

 

 

    (一)新建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下,由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住物业,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工作原则,指导监督该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筹备组中,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代表参加。 

 

 

    (二)非住宅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 

 

 

    (三)筹备组成员单位应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基础上确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成员,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全体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四)《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按《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我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要求,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县 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下,由原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成筹备组,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将物业管理委员会名称变更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附件2),并制定业主公约(附件3)。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组建、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的,其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9人的单数。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暂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算投票权。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单》(附件5)及以下材料: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决议(附业主及投票权数清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附件:1.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131号)(略)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3.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4.业主大会决议(示范文本) 

 

 

 

 

        5.业主委员会备案单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2

 

北京市       区(县)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经本区域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____月份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时,本区域召开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第四条 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本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后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第五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须说明;

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必须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第六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本人应当参加会议。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七条 业主人数较多,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八条 为公正、公平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都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九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投票权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足一平方米部分不予计算。

第十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本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2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参加会议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以下事项,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投票权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事项;

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费用标准、使用范和财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

第十三条 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目的,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本区域全体业主承担。按________方式筹集。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将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四条 此后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决议通过。

 

 

附件3: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

二、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________。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_______________。

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_______________。

例如: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

八、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十、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十二、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催缴,采取电话催缴、书面催缴和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

例如:1、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时,业主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

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十六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十七、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八、其他条款

例如:不遵守公约和欠费六个月以上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九、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督促其改正。

二十、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二十一、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附则

二十二、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二十三、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日起生效。

 

 

 

 

 

 

 

 

 

                          

 

 

 

 

 

 

 

 

 

 

 

 

 

 

 

 

 


 


关键字查询:北京

阅读: 10040 次     2005/11/5 16: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