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保障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对《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中有关住宅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筹备组组成
尚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筹备组可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含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以下同)直接组成,并可组织部分责任心强、热衷社区建设的居民代表参加。
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向社区居委会作出明确表示。各区县局可指导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直接组成筹备组。
二、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
“业主代表”作为筹备组的组成成员,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职责,“业主代表”产生宜在坚持公开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业主自荐或推荐等方式产生;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应最终确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应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认定问题请示的复函》(京国土房管物[2003]1024号)文件要求,具有业主身份。“业主代表”在筹备组中的人数应以保障筹备工作顺利开展为目的合理确定。对人数有争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确定。
三、 筹备工作公告事项
筹备组在工作过程中,应以书面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下列事项及相关情况:
(一)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时间;
(二) 筹备组全体成员名单、人数及组成日期;
(三)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四) 确定的业主名单、投票权数及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
(五)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或方式;
(六)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七) 拟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八) 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四、筹备组职责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筹备组除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职责外,要切实承担协调、监督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职责,应接受业主咨询和投诉,负责代表业主对物业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五、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产生方式由筹备组确定。
筹备组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认定问题请示的复函》中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认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后,就不宜担任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中唱票、监票和计票等工作。
筹备组在公开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时,应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住址、业权面积、从业经历、社会任职、履行业主义务等内容。其中“履行业主义务”,是指物业服务费缴纳、遵守业主公约等情况,应告知全体业主,便于业主选择和监督。不能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不宜作为委员候选人。
六、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及管理。
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各区县局应收回原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分局刻制印章。备案证明格式和印章式样按原规定办理。印章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使用。
七、非住宅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有关意见开展。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