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深住〔2003〕106号
各区住宅(建设)局:
现将《深圳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深圳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监管,规范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更好地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投诉是指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与物业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投诉。
第三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局)是受理及处理投诉的行政机构。市、区局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市、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和投诉电话。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市局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投诉的调查、协调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先区局、后市局逐级受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五条 所有投诉由区局直接受理,市局原则上不受理越级投诉;对区局协调、处理不服的以及重大投诉由市局登记受理。
第六条 市、区局应热情接待投诉人员,认真听取投诉意见,耐心解答投诉人的疑问。能够立即解决的,应明确给予答复;不能及时解决的,应明确告诉投诉人答复时间和联系电话,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七条 下列投诉不属受理范围:
(一)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与物业管理无直接关系;
(二)投诉的对象、内容、要求不明确,无法查处的;
(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的;
(四)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
(五)在投诉事项办理期间重复投诉的;
(六)投诉人要求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投诉应提供的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需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笔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邮编、联系电话,联名投诉的需提供所有投诉人的签字和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投诉的要求;
(五)与投诉事实有关的证据和证明;
(六)市、区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投诉受理登记
市、区局应对投诉进行审查,并作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属于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的,登记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 属于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证据证明材料不足的,由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登记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三)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人,引导、告知其向相应职能部门或者直接责任单位提出。
(四)属于区局受理范围的,市局一般不予受理或登记后转区局受理,区局受理后出具受理回执。
受理回执等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采用走访形式的投诉人,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超过5人的集体上访,不出具受理回执和处理意见书。
第十一条 对来访人员中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以及不遵守信访秩序、影响接待工作的人员,市、区局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投诉的办理及结果反馈
第十二条 属区局受理范围的投诉件,由区局组织人员进行办理。
属市局受理范围的投诉件,由市局组织人员办理。必要时可由市局牵头,组织有关区局成立小组共同办理。
第十三条 投诉的办理程序
(一)市、区局对登记受理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市、区局在收到答复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根据查证的事实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收到市、区局投诉受理的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又不答复的,视同认可投诉事实,市、区局应在答复日期满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三)对情况复杂,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投诉,市、区局可适当延长受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第十四条 投诉的处理决定
市、区局对物业管理投诉,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区局应将较大投诉的行政处理决定报市局备案。
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同级信访办、监察局等部门转来的重要投诉件,市、区局应在规定的限期内将处理结果向其报告或反馈。
第十五条 投诉人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市、区局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意见书后30个工作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复查或到上一级主管单位请求复查。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投诉件办理过程中,市局、区局承办人员、主管人员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投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属市局受理的投诉件,由市局委托协会办理,协会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须行政处理的由协会提出意见后报市局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局或由市局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奖励。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件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有关主管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局、区局、协会承办人在投诉结束后,应将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并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分类统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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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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